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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豐七業主加重違令罪成
再犯機會低各罰九千 次被告稱公道在人心
【本報消息】善豐花園小業主去年四月因不滿樓宇調查結果,佔街表達訴求,事後七名小業主遭檢控加重違令罪。七人早前應訊時拒認罪,法官昨裁定控訴事實全部成立,七人加重違令罪成,但認為他們再犯機會不高,決定以罰金作出處罰,判處各罰款九千元,若不繳交或不以工作代替,須監禁六十日。
次被告趙女士判刑後表示,判決是否公道自在人心,是否上訴要與律師商討才決定。
集會損他人即違法
法官陳曉疇宣判時多次提到同情及理解眾被告痛失家園的心情,但強調表達訴求應在合法和適度範圍內作出,不應為求目的破壞社會秩序及安寧。他指出,澳門作為一個文明的法治地區,居民的集會及示威權得到充分保障。然而,集會及示威的自由並非無限制的,居民必須正當以及適當地行使該等權利。如在行使集會及示威權期間,過分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有關的集會及示威即屬違法。
本案中,七名被告至少於一四年四月十日晚上八時半,已經集結在善豐花園對開馬路處,情緒激動,現場所發出的聲響也難以令人入睡,場面混亂,直至警方於凌晨一時許開始清場之時,依然繼續留守現場,不願撤離。他們的行為除堵塞現場交通、妨礙其他居民駕車通行該路段外,更嚴重影響居民的正常作息。警方為維護社會秩序、確保公共道路不被堵塞,捍衛一般市民的基本權利不再受到威脅及破壞,勸告包括本案眾被告在內的在場人士撤離,時間長達數小時之久。
警方廣播仍築人鏈
然而眾被告在獲悉警方以揚聲器作廣播而傳送的撤離現場的信息後,依然繼續留守,甚至以手牽手築起人鏈抵禦警方的拘捕行動,可見他們當時正在極力反抗警方依法發出的命令,其行為已經明顯構成了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三條(地點限制)及第四條(時間限制)所指的不容許集會及示威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以上行為者應以加重違令罪論處。
七名被告五男兩女,年齡由三十七至六十二歲。
案情指出,去年四月十日晚上約八時,工務局代表在沙梨頭坊眾學校就善豐花園出現結構安全一事與多名相關業主講解調查報告。但會議擾攘了約二十分鐘,在場業主因不滿調查結果,情緒激動、不停叫囂,導致會議中斷。隨後,部分業主走到善豐花園門外的馬路,即沙梨頭海邊街處聚集,導致交通完全阻塞。有多人嘗試強行打開大廈停車場閘門以便進入大廈。此外,眾人還在現場擺放了“歸家無期”、“重建善豐,還我家園”等標語。
其間,警方曾多次提醒在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會,並勸喻他們離開馬路,否則觸犯加重違令罪,但眾人不予理會。翌日凌晨約一時○八分,警方決定清場。行動期間,有六人手牽手躺在馬路中間,拒絕離開,被警員強行帶離現場。
另外還有一人因阻礙警方抬走其丈夫,也被一併帶離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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