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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團體遊行路線上訴

博彩、建築業聯合自由工會不滿治安警察局長不容許該會示威遊行路線途經新馬路及在議事亭前地靜坐集會,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駁回上訴時指出,在該地點舉行示威會嚴重影響公共道路行人及交通秩序,為維持良好交通秩序,治安警察局有權更改原定遊行路線,以及限制、禁止示威或集會,這屬於當局可行使的自由裁量權範圍。
    澳門博彩、建築業聯合自由工會擬於十月一日遊行,原定路線在三角花園出發,沿沙梨頭海邊街轉入新馬路,再經南灣大馬路到政府總部遞信,其後折回南灣大馬路,再經新馬路前往議事亭前地靜坐集會。治安警察局長於本月廿二日發出批示,不准該會示威遊行路線途經新馬路及在議事亭前地靜坐集會。負責人不服,向終審法院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按照《集會權和示威權》法律,為保持公共道路上的行人和車輛的良好交通秩序,當有必要時,治安警察局長可以決定更改原定遊行路線,或規定有關活動僅在一邊的行車道進行,這是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讓其因應具體情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最恰當的決定。
    終院認同當局分析,認為新馬路是本澳主要街道,日常的交通擠塞問題本已嚴重,人車爭路,進出的車輛基本呈首尾相接的狀態,交通流量緩慢,若實施交通管制措施,將會引發附近區域大塞車,同時由於路段狹窄,亦會出現人流擠擁情況,對於人身安全及沿路兩旁的商戶亦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另外議事亭前地平日人流量高,尤以假日為甚,當遊行隊伍在任何方向進入議事亭前地,勢必妨礙大衆之正常通行,對公共道路及秩序構成嚴重影響。故警方沒有違反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原則,沒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終院基於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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