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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營運商明年提供服務


近年本地電訊公司斷網、訊號弱等情況時有發生,影響客戶使用電訊服務。政府昨日公佈的流動電信服務牌照公開招標特定規章中亦列明賠償規定:在出現大幅影響網絡運作及提供服務的事故時,獲發牌照實體必須向客戶補償,補償措施必須符合由電信管理局訂定的最低要求,保障受影響客戶。

    大幅斷網賠償客戶

    特定規章指出,獲發牌照實體需向澳門特區政府繳納一項年度經營費用,其金額相等於經營業務範圍內提供服務所得的毛收入百分之五。該費用按季度結算,並在季度結束後三十日內繳納。獲發牌照實體亦需在牌照發出後十五日內繳納十萬澳門元的牌費。此外,獲發牌照實體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並應在二○一五年內開始提供商業服務,若在牌照有效期內單方面改變系統的技術規格,政府有權廢止牌照。

    須設數據用量保障

    若出現大幅影響網絡運作及提供服務的事故時,獲發牌照實體必須向客戶補償,補償措施需符合電信管理局訂定的最低要求。同時需推出客戶流動數據服務保障措施,包括本地數據用量上限完結提示服務、實時及每日用量查詢服務,以及確保本地流動數據其後用量,在用戶明示同意使用後,才可使用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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