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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丁姓公務員偽造文書——「桃花崗」

上訴人科處比原來可科處較低的紀律處分,故不存在任何違反適度原則之情況。由此,中級法院裁判本司法上訴不成立,維持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對其停職六個月的處分決定。

  在這裡順帶說一句,近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陸續將其下級法院的審判裁定以新聞稿形式進行報導,這是一項利民及彰揚法治的好事。因為法院的判決書往往很長,而且案中案情很複雜,一般市民難以看得明白,即使是新聞工作者也難以準確地理解。雖然法院的網站有張貼判決書的簡寫本,但並非所有市民都會登錄法院的網站,因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將判決書簡單握要地演繹出來,並透過新聞局供給本澳傳媒予以報導,就可解決「看不明白」的問題,並能讓新聞受眾們從中受到教益,提高守法意識。

  回頭說到「渡船街一號」「睇錯門牌事件」的問題,據說「渡船街一號」的發展商,與這位已被中級法院裁定偽造文件的丁姓公務員,存在著直系親屬的關係。這就不禁讓人們發生疑問:這個「睇錯門牌」事件的發生,與這位曾經偽造文件的丁姓公務員是否有關係?

  其實,這位丁姓公務員,早就在行政道德方面存在瑕疵。因為在歐文龍案件中,他也被拖了進去。終審法院在審理歐文龍案時揭發,這位丁姓公務員二零零四年獲升任為城市規劃廳廳長翌日,即對「PO五後加三層」的申請向上級作可行性建議。而在歐文龍的《友好手冊》中,在記載有「PO五放高三層」的一頁上,緊接下一行便是「丁XX做處長」。

  再進而回想到曾引發風波的「桃花崗事件」。當時就有輿論將這位丁姓公務員,與「桃花崗事件」的主角丁姓地產商的直系親屬關係掛連了起來: 向初級法院入稟申請「和平佔領」的丁姓地產發展商,究竟是如何能懷有天大的本領,可以得知「桃花崗」的地籍資料,而籍此進行相關的法律訟訴的?是否因為其在土地工務運輸工務局工作的直系親屬,得知「桃花崗」的地籍情況,而進行「通水」?

  由此,日前終審法院駁回一宗路環九澳村的霸地擴建個案,有關佔用人對政府所作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遭到中級法院駁回,佔用人不服的上訴案,就值得思考。終審法院在裁決中認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七條,在特區成立前未獲依法確認為私有的土地,在特區成立後均屬國家所有。另據《民法典》規定,物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存在,因此,不能在沒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擁有對其上修建的建築物的所有權。

  而「桃花崗」的物權情況,與之有點類似。丁姓地產商是於回歸後才提出對「桃花崗」實施「和平佔有」的司法訴訟的,但按《澳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因為這幅土地在回歸前是屬於無主土地,因而屬於公地。而發展商要取得公地,必須向政府申請批地並繳交相應的土地溢價金。但地產商以「和平佔有」的方式發起司法訴訟,而所謂「交納租金」的憑證,倘是被證明也是「偽證」,更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麗敏的十一年
Monday, 11 April, 2011 13:06
回歸以後這十一年來,陳麗敏你究竟做過哪一樣事情是能夠讓澳門市民引以為傲?回顧過去你的政績,你能告訴一個亮點嗎?真的是一小個也可以!但真的很對起,我敢肯定地說澳門市民是一個也找不到,估息讓奸,不思進取,唔做唔錯的作風完完全全就是保留着澳葡時代的作風。看吧!葡萄呀政府有甚麼可取?我想就算你去問葡萄牙的本地居民,他們頂多只能告訴你他們在四佰年前是世界上頂級的海盜。

至於現在?它以是貴為歐豬五國的重要一員,現在除了攤大手板向歐盟搖尾乞憐外,其它一概不懂。澳門很幸運得到祖國的照顧,澳門人才不至於倫落至此,但就是「你」!我們的法律與現實環境所需的,有著幾十年的差距!啊!你是否在洋洋得意著是領先幾十年呢?發你的春秋大夢!

可憐的澳門政府就是被這種無能文化佔據主導着主導位置,要擁有甚麼能才能升官發財?當然是要拍馬屁的能力;朱偉幹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如果你有親身和他接觸過的話,你會很清楚他是一個何等自大、嚣張和無能的人,其實無能是澳門政府官員的一大特色!朱局長在"無能"這方面卻是毫無疑問相當稱職的。

俗語有云:「有這樣一個上司,就有這樣的一個下屬」。這班「不該」的人!讓澳門人都變成了poor g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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