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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會委員與建築商涉賄賂

廉政公署調查一宗涉及私人領域的賄賂案件,行動中拘捕了三名嫌犯,包括某大廈一名臨時業主委員會兼評標委員會的成員,以及兩名工程承建商,三人在該大廈維修工程的公開招標中懷疑賄賂,其行為涉嫌觸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
    廉署經調查發現,本澳某大廈的一名臨時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二○○九年參與一項維修樓宇外牆和大堂的公開招標,並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審標過程中,該名業主委員會委員涉嫌向兩名參與競投的承建商透露臨時業主委員會的會議內容,表示自己可令他們兩個承建商的其中一個中標,並為此索取利益作為回報,兩名承建商同意該委員的建議。及後,該委員涉嫌自行抬高另一承建商的報價,使其落標,被抬高報價的承建商則與該委員合謀,向中標的承建商索取利益,中標的供應商為了取得工程判給涉嫌行賄,承諾向該委員和另一承建商給予利益。
    工程於二○一○年展開,同年完成維修。在施工過程中,有小業主懷疑招標過程中存在不法行為,向廉署舉報。三名嫌犯涉嫌觸犯《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中的受賄及行賄罪,根據法律規定,私營部門的行賄罪最高可處兩年徒刑,受賄罪最高可處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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