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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花四十七億 交通局監管有責
審計巴士服務四目標
【本報消息】為落實“綠色出行”、“公交優先”理念,特區政府自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推出“新巴士服務模式”,營運公司由兩家增加至三家,並以政府主導巴士服務的概念,承擔巴士路線、服務班次和站點設定等工作,保障居民省時、便捷和安全的出行需要。判給合同自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共七年,判給總金額達四十七億七千六百萬元(未計算巴士可按通脹等每年向政府申請調升服務費),金額龐大,公帑支出是否能用得其所,改善巴士服務質素,社會高度關注。
《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主要審查一一年八月至一三年一月的執行及管理機制運作情況,探討交通局是否已適當履行其監督責任。
是次審計共有四個目的,分別是審查交通局有否制訂良好的班次頻率監督機制,確保巴士公司按《承投規則》所要求提供服務;有否設立適當的結算支付機制,確保獲支付的班次已確切提供了服務,並進行正確結算;是否已設機制,確保各巴士公司將全部現金車資交回;有否藉“新巴士服務模式”,適當提高巴士規格的環保標準要求,落實綠色出行及環保方面的施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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