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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崗百年前已屬私家地

土地工務運輸局訊:對於紅街市羅若翰神父街俗稱“桃花崗”土地的業權問題,根據物業登記局資料顯示,地段在一九○四年已屬於完全所有權土地(俗稱“私家地”),並非政府土地。
    根據物業登記局資料顯示,有關土地目前涉及兩個地段,均分割自一幅標示於物業登記局、屬完全所有權的土地。
    兩地已申請準線圖
    其中一幅地段面積為八百八十九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的土地,現業權人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獲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的裁決,透過時效取得有關土地的完全所有權,該裁決於二○○○年一月十七日轉為確定性。
    上述地段的業權人於二○○二年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街道準線圖,根據該準線圖規定,地段用作興建非工業用途樓宇,基於公衆利益,地面層部分面積用作公共街道,並須騰空八十九平方米的土地交予特區政府作公產土地。於二○一○年業權人再申請街道準線圖,仍維持有關規劃。有關地段的發展項目已動工。
    另一幅地段面積為三百七十九平方米,並已標示於物業登記局。該土地於一九七八年進行業權轉讓,因從法律層面處理原業權繼承問題,有關人士於二○○四年始獲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第二庭的裁決,透過時效正式取得有關完全所有權。
    七小販可要求遷移
    其後,透過今年七月廿七日簽署的公契書,現擁有業權的公司獲轉讓上述完全所有權。目前,該公司已向政府申請街道準線圖,現正進行技術分析。
    另外,據民政總署表示,於二○一○年八月接獲羅若翰神父街一處地段(俗稱“桃花崗”)的業權人委託律師通知,並提供法律文件證明該地段屬其私人物業。按現行小販條例,以及第三二卅二○○一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二)項規定,民政總署權限只能向在公共街道和公共地方活動的小販發出准照。基於合法性原則,民署自二○一一年起已不具備條件為該七名小販於同一地段延續其固定小販准照。為此,民署隨即透過書面方式,將有關情況通知該地段的七名小販,同時,為維持其等可繼續作小販經營謀生,民署亦於書面通知中主動提出,有關小販可要求遷移往本地區任一小販區或熟食中心的空置檔位,以便繼續經營原業務,又或轉營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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