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帖

回歸後不存在和平佔有土地

就“桃花崗”攤販聲稱,○九年有商人持○四年法院判決書,指出已透過“和平佔有”取得該土地,要求攤販搬遷一事。曾參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駱偉建認為,若事實如攤販所言,法院的判決原則上抵觸基本法,因“和平佔有”土地在回歸後已不能實現。
    駱偉建指出,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澳門特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區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區支配。換言之,回歸後不能以“和平佔有”方式產生新的私人土地。
    駱偉建強調自己未了解“桃花崗”個案的詳情,但假若真如“桃花崗”攤販所指,○四年的法院判決以“和平佔有”為由,令商人取得該土地,法院的判決原則上已抵觸基本法。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