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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房局前職員濫權謀私罪成


    【本報消息】前房屋局職員涉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兩人成立工程公司,專門承接房屋局推出的“低層樓宇資助計劃”工程,又竊取房屋局內部文件,讓該公司擁有更優越的資訊來承投工程。初審被裁定濫用職權罪及違反保密義務罪成,囚一年三個月。被吿不服上訴中級法院終被駁回。

    竊取房局內部文件
    三十餘歲的被告現為工程師,在房屋局任職時主要負責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低層樓宇資助計劃”)的文件處理和撰寫建議書,以及協助監督該計劃工程及抽樣調查申請個案。
    二○○九年初,被告夥同兩人開立建築工程公司,專門承攬房屋局同年推出的“低層樓宇資助計劃”工程。親自爲自己的公司撰寫承攬工程申請書,又以房屋局人員身份參與工程審批。至二○一○年,該公司共承接了一百○八宗計劃工程,涉及預算資助逾一千三百萬元。○九年五月至一一年十二月,被吿利用職務安排公司承接了六十至七十宗維修工程,並收取了六十六萬元公司報酬及分紅。被告亦私自竊取房屋局內部文件,存放於工程公司,作為幫助及便利公司物色更多超過三十年樓齡的大廈,上門宣傳及推銷承接計劃工程的業務。
    損害社會核心價値
    中級法院合議庭駁回了被告所有上訴理由。指出被告夥同他人合資成立工程公司的目的,正是為了承接其所屬部門負責的“低層樓宇資助計劃”批出的工程。為隱藏股東身份,刻意不出面登記,實質背後參與公司運作。亦沒有迴避參與房屋局的工程審批,明顯違反公務員的無私義務。不論他是否有審批有關工程的權利,將與其有關的公司利益混入行政程序中,令中立的公共機構置於為其個人服務的地步,故意程度極高,簡直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還利用工作之便,將屬於部門內部的機密資料外洩,以讓該公司擁有比其他公司更優越的資訊來承投工程,破壞了法律要求公務員應該做到的尊重市民間的平等規則。
    合議庭指出,法律及整個社會追尋的公共利益,乃通過賦予公務員合法的職權來實現。出現了像本案一樣的腐敗行為,不僅使社會追求的公共利益受損,社會給予公務員的公信力也極大地受到損害,對社會核心價值帶來傷害,緩刑達不到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目的。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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