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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撞車無傷本小事逃避重罰悔已遲

懷疑車禍後不顧而去事件時有發生。最新一宗發生在周三早上馬場海邊馬路,疑有車狂掃停泊路邊私家車和電單車後不顧而去,部分被撞電單車“疊羅漢”,幸無人受傷。駕駛者遇到上述情況,應不要逃避並報警處理,不顧而去後果可能更嚴重。

    《道路交通法》規定,如果有人牽涉交通事故,且故意不按法律規定的方法處理(如報警),可構成“逃避責任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或科處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情況而定)。居民建議當局可加強宣傳,駕駛者亦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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