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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發生意外不顧去

本澳不時發生涉不顧而去的交通意外。日前治安警反罪惡期間,又在筷子基綠楊花園附近,查獲一私家車疑撞到停泊路旁電單車後離開,男司機更被驗出醉駕。酒後駕駛或醉駕後果嚴重,甚至可造成人命傷亡。出事後更不應一走了之。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如果有人牽涉交通事故,且故意不按法律規定的方法處理(如報警),可構成“逃避責任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或科處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金額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視乎被判刑者的經濟情況而定)。因此,駕駛者不要逃避交通意外責任並報警處理,否則後果更嚴重,隨時“一身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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