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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醉駕撞死人不顧而去獲減賠償

職業司機兩年多前醉酒駕駛私家車,高速在民國大馬路飛馳,天色昏暗間撞倒前方踩單車的老翁至奄奄一息,肇事後不顧而去,老翁不治身亡,遺下妻子及六名兒女。司機初審時被重判監十三年半,非財產損害賠償二百八十萬元,二審上訴獲更改刑事定性,大幅減刑至四年半,民事敗訴。私家車車主再就民事賠償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賠一百八十萬元。

    監禁年期大減九年

    現年二十八歲的陳姓司機,肇事時駕駛的私家車爲向他人所借,去年五月被裁定一項重過失殺人罪,處三年六個月徒刑;一項遺棄遇難人罪,處十二年徒刑;一項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處一年徒刑。數罪併罰,判處監禁十三年六個月。非財產損害賠償二百八十萬元,保險公司支付當中的一百五十萬,其餘由被告及私家車車主支付。

    中級上訴中,裁定被告的上訴部分勝訴,更改其行為的刑事法律定性,判他監禁四年半,但私家車車主的部分敗訴,車主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昏迷不痛無需賠?

    上訴人提出判決有瑕疵,處於昏迷狀態的人無法感知痛苦、恐懼或受到威脅,因此被害人不應得到因承受痛苦及恐懼的賠償。

    終審法院認為,即使處於昏迷狀態,仍在遭受痛苦,它可以是身體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因此否決上述理據。

    賠償金額方面,終院按衡平原則,將生命權賠償由一百二十萬元減至九十萬元,維持被害人所受之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即十萬元,其配偶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由三十萬元減至二十萬元,每名子女的賠償由二十萬元減至十萬元,即一百八十萬元。

    逃離現場再電車主

    終院指出,在交通意外中上訴人並無過錯,由其車輛所造成之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已被轉移至保險公司。然而,由於有關問題未被提出且不屬於須依職權審理的問題,終院不對該問題作出決定。

    案情指出,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清晨約四時,能見度不足,死者馮某在民國大馬路踩單車,突遭高速駕駛私家車的陳某從後猛撞。馮某撞向車頭擋風玻璃後反彈飛墮地面,癱倒在地上。但陳某並未有停車,反而立即逃離現場,一路驅車至立法會前地才致電私家車車主。陳某其後被驗出體內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一點六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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