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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拘留犯斃命案重審四警沉默

    【本報消息】第三警司處拘留犯斃命案,涉案四名治安警員早前被初級法院裁定以不作為方式觸犯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各囚七年,並須連同特區政府向死者家屬賠償一百二十萬元。多人不服上訴,中級法院將案件發回初院重審。

    案件昨日開審,十一人作證。法醫稱“好難想像一個人自己造成咁廣泛的損傷”。多名警員都看不到拘留犯被打,指他被送院救治時仍有意識。
    四名被告男警員依次姓孫(四十七歲)、姓龍(卅七歲)、姓李(四十歲)、姓曾(四十二歲),均選擇不答辯。死者姓李(卅六歲,沓碼,內地人)。
    死者疑襲警被毆打
    案發於二○○七年三月廿八日約一時四十分,在一次打擊賣淫行動中,被害人被四名被告帶往第三警司處偵查辦公室深入調查,其間被搜出一粒懷疑是精神科藥物的藥丸時,突揮拳襲擊一名警員致其鼻樑受傷。事件引發四名被告毆打被害人,令被害人逐漸失去知覺,約於凌晨三時半被送往山頂醫院搶救,於凌晨三時五十二分到達醫院時證實已無生命跡象。
    被害人死時滿身傷痕,死因是腹部受外來的鈍性暴力撞擊,導致腸系膜撕裂及血管斷離而失血性休克。法醫昨表示無法確定傷痕是否多於一人造成,但屬反覆襲擊所致,“好難想像一個人自己造成咁廣泛的損傷”。致命要害是自己撞倒硬物或受到他人外力導致,需視乎現場環境。腹部血管撕裂後約三十分鐘死亡。驗出被害人體內每升血液酒精含量達二點七克,濃度相當高。但酒精對每個人的影響不同,亦沒發現被害人曾吸毒。
    送院時無生命跡象
    當時的山頂急診醫生供稱,被害人送抵醫院時已無生命跡象,全身濕透,身上有明顯瘀傷及腳部瘀腫。通常搶救三十分鐘,無效即宣告放棄。按慣例有傷者送院消防會事先通知,但當日消防並無這樣做,且來去匆匆,情況特別。
    庭上播放了警署的閉路電視錄像,鏡頭指向電梯口的走廊通道,看不見關鍵的偵查辦公室。司警稱片段顯示的是正常出入口,另一邊是另一個調查部門的出入口,可知四名被告在案發期間一直逗留在現場。被害人進入警司處時衣着正常。另一名司警稱不肯定區內有否其他出入口,因現場勘察時匆忙。
    警方證人不見打犯
    多名治安警作證,均沒看到有人打被害人,沒留意被害人有傷。並指他胡言亂語像醉酒,被送院時仍然有知覺。當法官問一名警員是否四名被告負責調查被害人,警員無正面回應,遭法官指責,警員隨即回答是。類似問題一女警回答不知道,法官訓斥其作為警察要公正客觀,不要讓市民失去信任。“事件發生在你們的警署,一個人發生事個個都唔知。”
    製作報告的警員稱,感覺被害人當時處於醉酒狀態,曾疑惑為何不將他送院。看見被害人躺在地上又被銬上手銬,衣衫凌亂及骯髒,面部有瘀傷,被救護員抬走時仍有意識。輔助人律師問有無可能因被害人打傷同事引發報復?證人認為不會,事緣區內有許多人醉酒鬧事。案件十三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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