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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消息】去年初在高美士街利澳酒店對開發生的“炮彈飛車”橫掃廿多部車輛案件,昨在初級法院宣判。當時警員到場時,肇事私家車人去車空,曾飲酒的車主否認是駕駛者,翌日便有人到交通廳自首,懷疑“頂包”,二人應訊時保持緘默,法庭經審理後認為,由於未能證實車主就是當晚的駕駛者,證據不充分,判處二人無罪。
被控醉駕逃責頂包
兩名男被告分別姓馮(四十五歲,商人),被控一項醉酒駕駛罪、一項逃避責任罪、兩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一項危險駕駛罪及一項不遵守停車義務的輕微違反;姓鄭(卅八歲,裝修工人),被控一項袒護他人罪。
案情顯示,二○一四年一月廿五日晚上約十一時,馮駕駛MF一五XX號私家車與另一部私家車在宋玉生廣場與北京街交匯處相撞,惟馮撞車後仍繼續加速前行,左衝右撞,其後汽車失控剷上利澳酒店門前的行人道後,再向右駛出行人道,過程中幾乎撞向另一部私家車及行人。
法庭指證據不充分
當時,一名姚姓女子正駕駛電單車載着蘇姓女乘客,蘇聽到後方傳來撞車巨響,要求姚停車,惟肇事車輛已高速駛至並撞向其車尾,姚及蘇當場倒地,受傷浴血。其後肇事車輛餘勢未了,衝向前方一部行駛中的私家車,由於衝力太大,停泊在路邊的廿二輛電單車被撞跌。
肇事汽車轉入長崎街後停下,惟警員到場時人去車空,馮則站在該車尾的行車道上,且附近站有四至五名男子。當時警員查問在場男子,馮承認是肇事車輛車主,卻沒回應是否該車的駕駛者,隨後被帶走問話。他稱汽車於廿五日借給鄭姓員工使用,隨後自行到萬豪軒酒家飲宴,至廿六日凌晨接到鄭的電話,通知發生了交通意外,故步行至交通意外現場了解事件。馮的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每升血液酒精濃度一點四六克。
直至廿六日凌晨約一時二十分,鄭自行到交通警司處自首,但未能交代清楚事故經過。
法庭昨指證據不充分,兩名被告獲判無罪,民事賠償方面,由於汽車有投保,判處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三十萬一千多元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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