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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索取攝錄監察系統影像
問:如客戶要求店舖提供其被攝錄監察系統所拍攝的影像,店舖是否可提供?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之規定,資料當事人可向相關機構行使查閱權,了解處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被處理資料的類別、資料接收者或接收者的類別等資訊。然而,《個人資料保護法》沒有明確規定相關機構必須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攝錄監察系統所拍攝的影像。一般而言,店舖應只提供影像予法律規定須通告之有權限實體。如涉及刑事違法行為,當事人可報警,並由警方調取影像作為證據。因此,店舖應按照其本身性質、個人資料處理政策、資料當事人申請查閱的目的等,決定是否向資料當事人提供其影像記錄。(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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