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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奶粉出口限制刊憲
【2月22日香港政府新聞網】《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今天(2月22日)刊登憲報,建議規定除非獲工業貿易署發出許可證,否則禁止從香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的配方粉,規例2月27日交立法會,3月1日生效。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表示,農曆年前推出的一系列與奶粉供應相關的措施收效,但長遠仍有必要修例,並認為不會影響自由貿易。從事正式出入口的公司可申請出口證,但會集中在有正式入口再轉口的公司,而非適用於個人攜帶奶粉。
工貿署一般只向已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登記的「嬰兒╱幼兒╱成長配方粉(供36個月或以下嬰幼兒飲用)」進口商,或根據《食物安全條例》所述無須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登記有關的進口商,發出出口許可證。該署會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許可證時,提交進口單據以證明有關批次的配方粉是直接從外地進口。
高永文說,因應個人自用需要,香港的父母可能會帶同幼兒到內地旅行,所以當局建議每名16歲以上人士可帶不超過1.8公斤奶粉,即大概兩罐。因不希望小朋友被捲入帶水貨行動,故不容許16以下人士攜帶奶粉。
至於有意見質疑措施是否有必要和會影響自由港角色,他重申這是不得已的措施。措施生效後,香港海關會嚴厲檢查出口人士攜帶的奶粉,希望措施長遠可助香港保證本地父母和其嬰兒有奶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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