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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廉署九點駁張司拒查

廉署九點駁張司拒查





⬅消防風波另一主角李盤志


⬆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消防局長馬耀榮同被廉署批評。


消防局內訌事件未知點收科


消防局內訌風波難免影響消防員士氣

    爆消防局長違紀   倡保安司提紀律程序未果

    廉署九點駁張司拒查

    【本報消息】廉署年度報告爆“消防局內訌”,指消防局長馬耀榮在處理前副局長李盤志中止職務相關問題上,有多項涉嫌違紀行為,建議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提起紀律程序。然而,張司透過辦公室回覆廉署《終止消防局副局長定期委任的理據及對有關投訴的調查報告》時,卻以“不宜就不規則或個人的缺失行為對局長提起紀律程序”為由拒絕。硬食“檸檬”的廉署分析其回覆後逐點反駁,對張司未提起程序及深入調查,就認定提起紀律程序屬裁量權,並拒絕提起程序表示遺憾,更批評張司多項回覆都無充分理據,又無依法調查。

    不認同張司回覆
    廉署“副局長調查報告”揭露消防局重重人事黑幕,矛頭直指局長馬耀榮(詳見A6另稿)。不過,張國華回覆卻稱,報告揭示了個別人員的行為有不規則或有缺失的情況,經詳細分析後,認為無需對消防局領導主管人員提起紀律程序。從整體角度考量,消防局長行使着指揮權力,帶領全局近千名同僚,不宜就不規則或個人缺失行為對局長提起紀律程序。事實上,紀律懲戒的行使非必須取決於紀律程序。
    廉署不認同張司回覆,並分九點反駁。一、雖然張司指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有自身的紀律制度,有缺漏或缺項下,可補充適用公共行政人員的現行紀律制度及刑事訴訟法;提起紀律程序與否,具權限實體還需對相關行為的性質、嚴重性、行為人的服務時間和過往行為表現等各方面作決定,所以提起紀律程序屬有權限實體的裁量。
    羈束行為非裁量
    廉署分別引用軍事化人員、公共行政人員通則及法律學者觀點反駁,指有權限實體收到舉報或投訴後,應即提起紀律程序,除非欠缺客觀條件,或明顯屬不能提起的事宜要歸檔,但也需明確指出理由。強調澳門法律體系中,提起紀律程序是羈束行為,不是裁量行為。倘經紀律程序及調查後,發現須追究責任,有關紀律處分才是裁量行為,但前提是經紀律程序這環節。張司未提起程序及深入調查,就認定提起紀律程序屬裁量權,同時拒絕提起程序,廉署表示遺憾。
    無紀律程序判斷
    第二點,報告指馬耀榮就李盤志的工作表現審評報告書內容矛盾及欠理據,違反參與原則。張司表示,報告書不是決定及一般行政行為,不存在聽證問題。再者領導主管人員評審不存在評核會議、自評、評核諮詢委員會等,不存在聲明異議,當事人知悉報告內容即可。廉署則認為,只有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方能使行政機關全面掌握資訊並採相關措施,尤其涉及對某人的表現評價、或作出一些非正面的結論時,更應讓被評核人有辯護和解說的機會。
    第三點,李盤志投訴馬耀榮明示或暗示其他主管,不能與李熟絡並排斥李。張司認為當中有問題,但主因是人際關係及相處技巧,與局方內部管理制度無直接關係,不能簡單歸責於馬耀榮。就算馬在言談中採用不謹慎的言詞或表達方式,客觀上使人產生受壓或不公感覺,此不規則情況不能提起紀律程序。廉署駁斥,該署將違紀行為的跡象通報有權限機關,是否有足夠證據或證明是否充分,是紀律調查預審員的考慮問題,不能及不應在無紀律程序下,就斷然說難以證明或證據不充分。
    代局長形同虛設
    第四點,張司不認同馬耀榮運用權術令李盤志不能在一○年十二月享受年假。廉署指張司未開紀律程序,不能對其中一份文件的證明力作出結論,張司不能取代預審員作事前判斷。第五點,張司認同馬耀榮指派李盤志以秘密方式工作時,未有相應手段配合。另馬耀榮中止李盤志權限的批示,法律理解亦有偏差,但此屬可宥恕的過失。廉署指張司過分提早判斷,對馬、李都不公平及不合法。
    第六點,李盤志投訴馬耀榮要求各部門主管,在李代局長期間不向其匯報局內工作。張司認為,馬耀榮放假前先安排好工作,且在放假期間跟進和指導局方工作無不妥,不應將馬的工作安排和親身跟進的熱心視為違反《行政程序法典》。廉署解釋,所有權限集中在局長手中,在休假、不能視事期間,該權力由代局長行使,而非繼續由“被代任人”行使,否則代任制度就無意義。
    無依法深入調查
    第七、八點屬李盤志對資源管理廳長的投訴。張司指該廳長有權委派研究工作予李盤志,雖有安排不當,缺行政支援,又沒有安排好李的辦公室,但只是管理上的個人行為,不與內部管理制度有關。廉署稱此與工作有關,難以理解紀律部隊竟將這些行為定性為個人行為。又批張司承認事實,但無跟進。
    第九點主要針對張司駁回李盤志要求調查馬耀榮針對等的訴願。張司辯說訴願標的不存在,也非訴願應當審視的內容。稱個案主要涉及個別人事的行為及人際關係,無需應李要求而處理。強調若非涉及部門的良好運作,影響公衆服務的公共利益,司長不宜直接介入局方內部工作。廉署批評張司回覆沒有任何附理由的陳述,無合理理由而拒絕廉署勸喻,張司根本無依法進行全面及深入的調查。

放假問題消防正副局長交惡







    放假問題消防正副局長交惡


    【本報消息】廉署公佈有關終止消防局副局長定期委任的理據及對有關投訴的調查報告書,對李盤志提出的二十多項投訴中,認為關於消防局長、消防局內部管理及運作問題,以及關於消防局資源管理廳長等二十項投訴均存在行政違法或失當問題,包括僅因為假期而出現的權術問題,廉署認為難以想像,質疑在面對重大決定時將如何面對?

    局長施壓排斥副手

    其中關於對消防局長馬耀榮的投訴中,廉署認為包括多名消防局人員指稱局長明示或暗示他們不可與投訴人(李盤志)在公、私方面交往,另有多名消防人員指局長以降低行為分(評核)或晉升機會向其施壓,要求他們排斥投訴人,而且更有消防人員指因與投訴人“熟絡”,而不被委任為主管、被降低行為分、被終止委派工作及“架空”,以至被阻礙正常晉升等。

    投訴人關於休假問題的投訴,廉署亦羅列詳細的調查報告,其中消防局一名高級官員透過書面明確指出,局長曾向其表明施用權術令投訴人未能在二○一○年十二月享受假期,以及消防局長在會議上未有清晰向與會者指出投訴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年假轉移申請書,目的是將年假轉移至翌年享受,反而令與會者以為投訴人故意更改及選擇與局長年假日期重疊的日子享受年假,對投訴人不公平,此外,對於消防局長要求各部門主管在投訴人代任局長期間,不向其匯報有關局內的工作,亦明顯有違《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廉署在報告中亦指出,身為消防局的領導層,居然僅因為放假問題而弄成如此局面,倘若面對重大決定事項時,後果會如何?認為是難以想像的,這些問題亦進一步印證消防局在管理上存在嚴重問題。

    內部溝通確有問題

    對於消防局內部管理運作的投訴,廉署指投訴人的簽到由中央行動站主任核閱是不妥的情況,並指消防局內部溝通的確存在問題,包括更正後的簽到表格未能清楚傳達至投訴人;以及投訴人被人專門記錄上下班時間,行為上明顯冒犯投訴人的尊嚴及違反善意;至於執行公務時使用私人車輛方面,消防局內並無明確的書面指引,實務操作上亦有不同做法,甚至要求公車接載往返住所及工作地點。廉署認為局方應重新檢視部門的公車使用制度,以免再度引致不必要的爭拗或加深人員之間的矛盾。消防局並應重新審視《消防內部工作規章》的規定。

    向上級投訴無人理

    對於消防局資源管理廳長的問題,廉署指有關廳長“T”在安排投訴人辦公地點時,未有作出合理的分配,安排投訴人在一些不適宜辦公的地點工作;而“T”指投訴人從未遵從《消防內部工作規章》規定向其“報到”,廉署認為並無事實或法規予以支持。此外,廉署報告中亦指出,針對投訴人要求保安司司長撤銷消防局局長及副局長分別在二○一二年及二○一一年所作出的批示,以至對消防局有關領導及主管人員對其作出的針對性行為進行調查及糾正一事,保安司司長尚未作出處理及決定。

    在多項未成立的投訴中,廉署亦提出多方面證供,包括現行《軍事化人員通則》中,並未明確規定上級責備下級時,不可有該名下級的下屬或職級較低人員在場,因此投訴人單純指局長不應在其他下級面前責備自己,行為屬違反《軍事化人員通則》並不成立;而對於投訴人認為辦公時間由門口登記出、入情況是明顯針對他的做法並不成立,因為其他主管人員在辦公時間外出時,亦會經“門口更”登記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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