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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問題消防正副局長交惡
放假問題消防正副局長交惡
【本報消息】廉署公佈有關終止消防局副局長定期委任的理據及對有關投訴的調查報告書,對李盤志提出的二十多項投訴中,認為關於消防局長、消防局內部管理及運作問題,以及關於消防局資源管理廳長等二十項投訴均存在行政違法或失當問題,包括僅因為假期而出現的權術問題,廉署認為難以想像,質疑在面對重大決定時將如何面對?
局長施壓排斥副手
其中關於對消防局長馬耀榮的投訴中,廉署認為包括多名消防局人員指稱局長明示或暗示他們不可與投訴人(李盤志)在公、私方面交往,另有多名消防人員指局長以降低行為分(評核)或晉升機會向其施壓,要求他們排斥投訴人,而且更有消防人員指因與投訴人“熟絡”,而不被委任為主管、被降低行為分、被終止委派工作及“架空”,以至被阻礙正常晉升等。
投訴人關於休假問題的投訴,廉署亦羅列詳細的調查報告,其中消防局一名高級官員透過書面明確指出,局長曾向其表明施用權術令投訴人未能在二○一○年十二月享受假期,以及消防局長在會議上未有清晰向與會者指出投訴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年假轉移申請書,目的是將年假轉移至翌年享受,反而令與會者以為投訴人故意更改及選擇與局長年假日期重疊的日子享受年假,對投訴人不公平,此外,對於消防局長要求各部門主管在投訴人代任局長期間,不向其匯報有關局內的工作,亦明顯有違《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廉署在報告中亦指出,身為消防局的領導層,居然僅因為放假問題而弄成如此局面,倘若面對重大決定事項時,後果會如何?認為是難以想像的,這些問題亦進一步印證消防局在管理上存在嚴重問題。
內部溝通確有問題
對於消防局內部管理運作的投訴,廉署指投訴人的簽到由中央行動站主任核閱是不妥的情況,並指消防局內部溝通的確存在問題,包括更正後的簽到表格未能清楚傳達至投訴人;以及投訴人被人專門記錄上下班時間,行為上明顯冒犯投訴人的尊嚴及違反善意;至於執行公務時使用私人車輛方面,消防局內並無明確的書面指引,實務操作上亦有不同做法,甚至要求公車接載往返住所及工作地點。廉署認為局方應重新檢視部門的公車使用制度,以免再度引致不必要的爭拗或加深人員之間的矛盾。消防局並應重新審視《消防內部工作規章》的規定。
向上級投訴無人理
對於消防局資源管理廳長的問題,廉署指有關廳長“T”在安排投訴人辦公地點時,未有作出合理的分配,安排投訴人在一些不適宜辦公的地點工作;而“T”指投訴人從未遵從《消防內部工作規章》規定向其“報到”,廉署認為並無事實或法規予以支持。此外,廉署報告中亦指出,針對投訴人要求保安司司長撤銷消防局局長及副局長分別在二○一二年及二○一一年所作出的批示,以至對消防局有關領導及主管人員對其作出的針對性行為進行調查及糾正一事,保安司司長尚未作出處理及決定。
在多項未成立的投訴中,廉署亦提出多方面證供,包括現行《軍事化人員通則》中,並未明確規定上級責備下級時,不可有該名下級的下屬或職級較低人員在場,因此投訴人單純指局長不應在其他下級面前責備自己,行為屬違反《軍事化人員通則》並不成立;而對於投訴人認為辦公時間由門口登記出、入情況是明顯針對他的做法並不成立,因為其他主管人員在辦公時間外出時,亦會經“門口更”登記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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