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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志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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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未來有權徵收文物
三常會倡利益關係人可提政府收購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建議在《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的“收購和徵收”條文中,加入政府取得文物前須聽取利害關係人、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文物利益關係人可主動要求政府徵收文物。另三常會冀當局修訂文化局組織章程或制訂內部指引,規範該局行使法案賦予徵收文物的公權力。列席會議的政府代表對建議基本持正面態度。
修訂章程指引
昨日會議上午十一時舉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文化局長吳衛鳴等政府代表列席,立法會副主席賀一誠亦參與。會議集中討論“收購和徵收”條文。法案建議,基於不動產所有人嚴重違反其一般、特別或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引致可對其歸責的原因,令該不動產面臨破壞或破損的嚴重威脅;根據適當說明理由的法律、技術或科學判斷,顯示徵收為保護有關不動產的最恰當方式,文化局應促成收購或徵收被評定的不動產。另位於緩衝區內對不動產文物的保養造成影響、破壞其特徵,或妨礙文物與周邊環境結合的不動產,亦可收購或徵收。
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指出,委員會建議在條文中加入,文化局在行使徵收制度取得文物前,要聽取利害關係人及“文遺會”意見,認為可增加政府行動的說服力及社會支持。另因利害關係人年老,或再無能力維修、管理不動產文物等情況,建議法案加入條文和機制,讓利害關係人可主動申請或要求政府徵收該文物,徵收價格、程序按現行相關法律處理,相信對文物保護有利。政府代表同意政府行使公權力徵收不動產前,需聽取利害關係人和“文遺會”意見,但未就“利益關係人主動要求徵收”建議表態,相信要內部商討。
兩種方式徵收
鄭志強指出,若法案獲通過,會賦權文化局有兩種方式取得不動產文物,一是業權人有意出售文物時,政府可行使優先收購權利,二是徵收制度。三常會建議政府修訂文化局組織章程或制訂內部指引,規範該局運用公帑和行使權力,使有規可循。
三常會下周繼續細則性討論“文遺法”法案,討論交換及賠償兩條重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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