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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批應管唔管
加唔加價應由政府決定
合同全文仍未刋公報
報告批應管唔管
【本報消息】廉署報告除列出交通局違法“五宗罪”外,還列出了該局與三家巴士公司簽訂的“巴士服務合同”的諸多問題,批評交通局應管唔管,唔應管就管,至今仍無依法將合同內容全文刋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就此痛下評語:“這是開展公共行政活動的最基本規條,連這一點都無法遵守,難以想像如何依法行政及謀求公共利益。”
公共服務應批給
廉署在報告中列出部分例子,分析合同條文的不是。指出按交通局思維,政府是向三家巴士公司購買服務,按常理簽約雙方地位平等,然而可作一種無稽的假設:巴士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按此思維,政府僅為服務取得方,又如何監管提供服務的另一方?相反,倘政府為批給人則不同,批給人地位超然,享有主導及決策權,任何時段可以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條款,當然或需向對方賠償。所以立法者並非偶然地規定,公共服務應以“批給”方式交由私人經營。
報告又指交通局和維澳蓮運簽訂的合同中,有規定維澳須履行一系列義務,當中包括盡全力和認真地提供合同標的所有工作、供應及服務,並須絕對遵守職業道德、公正、獨立、盡責及積極的原則;使其工作人員遵守有關的規則及規定。廉署就此諷刺說,這是提供服務的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遵守職業道德等義務有何用?廉署舉例子加以說明:“當你拿一件衣服到乾洗店乾洗,你有權要求店方只可僱用本地僱員為你洗衣?又或你到裁縫店訂製衣服,你有權要求裁縫師傅禮貌對待顧客?”種種情況反映出交通局應該規範的事宜,並無在合同內規定,故此違法;不該介入的事宜,卻在合同內詳盡規管。
財產歸屬未解決
另廉署質問,二○一○年新福利、澳巴批給到期時,應將批給服務涉及的所有財產立即無償撥歸澳門特區,但現時其財產歸屬如何解決?誰人作最後決定?財產清單記錄了甚麼?現容許這兩家公司繼續使用有關財產又是基於何種理據?是借用?仍未收回?或當年根本無就財產歸屬作任何處理?或交通局刻意迴避問題?故意拖延?報告最後稱,由於發現太多違法之處,廉署已無意浪費時間解釋上述種種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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