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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5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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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新巴服務錯在源頭
新巴服務錯在源頭
廉署 報告一出, 社會議論再 起。
新巴士服務路在何方?
交通局違法“五宗罪”
廉署指交局違法五宗罪嚴損公共利益
新巴服務錯在源頭
【本報消息】繼“鬼巴”審計報告後,廉政公署昨日公佈“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指證交通事務局在新巴士服務違法“五宗罪”,包括不遵守現行法定制度、越權免稅、巴士財產歸屬不清、中途違法調整服務費、違法予公司免責條文。報告形容新服務不善用公帑,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是“廉署履行行政監察職能時發現違反法律及損害公益最嚴重的個案”。報告提出三個解決辦法:解除合同、修改合同,或與巴士公司重新協訂批給合同。
預期問題陸續有來
廉署報告一出,社會議論紛紛。新福利、澳巴、維澳蓮運同稱正研究報告,未能回應。當局又以訴訟為由不評論。新巴士服務何去何從?會否影響正常的巴士運作?公衆盼有清晰交代。
一一年八月一日啟動的新巴士服務如中魔咒,問題浪接浪,繼審計署、檢察院外,廉署今年五月三十日接獲投訴,指現有巴士服務存在許多不規則情況,當局監管不力,質疑政府“購買”巴士服務做法有利益輸送之嫌。廉署原計劃完成調查後才公佈分析結果,但因維澳蓮運突於十月三日向初級法院申請破產,故調整計劃,在不影響仍在進行的其他措施的前提下,先公佈巴士營運方式、服務批給、簽訂合同的內容等的分析報告,指出新服務合同已引發多宗訴訟,令政府非常被動,預期還會引發更多問題。
錯用法例導致違法
分析報告共卅七版,從法律角度分析交通局如何無視法律、不識法、亂作為等,還列出交通局違法“五宗罪”(見另稿),嚴重損害公衆利益,用詞辛辣。按廉署分析,現行法律僅容許以“公共服務批給”方式,許可私人公司經營公共巴士服務,但交通局一開始即錯用“提供服務合同”法律。這一錯用致該局做出連串違法行為,整份合同也帶有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明顯違法的瑕疵,令三家巴士公司在未獲“批給”及無訂立批給合同下違法經營,留下一堆頗複雜又急需解決的問題。
報告又揶揄“新模式”除了存在多項違法行為、乘客車資全歸特區政府及用於經營巴士服務的財產無明文規定歸特區政府外,根本找不到“新”意,因仍由政府決定收費、監管等。廉署更認為,“新模式”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不善用公帑,這是廉署發現違法及損害公共利益最嚴重的個案。
廉署提三解決方案
廉署指出,交通局是“提供服務合同”的主導方,也是出錯者,由建議招標、設計承投規則、評審及最後簽訂合同,一切皆由交通局引起。按善意原則,引致合同瑕疵的交通局原則上不能以這些瑕疵對抗巴士公司,但這些瑕疵又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明顯違法,政府必須糾正。
廉署最後提出解決的三個方向:一、基於公共利益及引用合同的條款,單方解除合同,政府要按合同規定與巴士公司商定賠償協議。二、引用《民法典》條文,將“提供服務合同”轉為“批給合同”,能保留的條款繼續保留,同時按《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加入欠缺內容,此須雙方重新協商。三、與巴士公司重新協商,在嚴守批給制度法律前提下訂定新的批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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