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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崔指冧樓市澳難承受

樓市冧關我地呢d冇能力買樓的人咩事樓市冧就梗係由果班炒家去承擔啦, 投資梗係有賺有蝕有風險, 結婚都唔包一定有仔生啦, 你政府咁樣做咪係鼓勵d人去炒樓囖 政策淨係偏幫咗班地產佬, 完全無視大部份仍然要捱貴租, 冇能力致業的澳門市民

交通事務局在處理巴士多項明顯違法

Nov 14th 2013, 04:35, by omttnews@tdm.com.mo (澳門電台中文新聞及資訊節目部)

(澳門電台消息)廉署公布關於「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發現交通事務局在處理現時公共巴士服務事宜上存在一些非常明顯的違法問題。廉署又指出巴士經營「新模式」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及造成公帑的不善利用,是廉署在履行行政監察職能時所發現的違反法律及損害公益最嚴重的一個個案。 廉署指出交通事務局的違法行為,包括:1)違法不遵守現行法定制度,採用「提供服務合同」方式,導致整份合同帶有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明顯違法的瑕疵,致使3間巴士公司在未獲「批給」及無訂立批給合同的情況下「違法經營」。 2) 違法訂定免稅事項,交通事務局在巴士服務的《承投規則》中訂定豁免巴士公司繳納機動車輛稅的條款,僭越了財政局局長的權限,亦有違法律規定,令政府陷入「違法作為的狀態」。 3) 關於承批公司的財產歸屬問題,由於交通事務局採用「提供服務合同」的方式,合同中根本無提及在合同到期或失效的情況下承批公司的資產歸屬問題, 4) 中途調整收費違反法律,交通事務局錯誤引用法律,政府本身就有權決定是否批准調升收費,根本無需與巴士公司訂立任何「協定」。「交通局」的行為已脫離了公務管理的原理及軌跡,對「合法性原則」視而不見,明顯屬於亂作為,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 免責條款違反適用的法律,交通事務局在「巴士服務合同」中明文訂立利於承批方的免責條款,但事實上倘正確執行適用的法律及訂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在這類批給合同中根本不允許訂定免責條款,這明顯印證了「交通局」胡亂引用制度,不合公務管理的原理及規則。 6)「巴士服務合同」中不少條款亦帶出許多問題,包括由於沒有引用適用的法律,導致許多屬強制性的合同條款並無訂於合同內,而不應介入的事宜,卻在合同內詳盡規管,明顯抵觸法律的規定;同時,交通事務局至今仍無依法將合同內容全文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這亦違反法律的規定。(黃麗玉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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