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帖

五十三輛三輪車受檢合格


交通事務局訊:為確保人力腳踏三輪車在本澳公共道路的行駛安全,交通事務局日前年度檢驗人力腳踏三輪車,共有五十三台三輪車受檢,全部合格,獲發年度檢驗合格證及更換新車牌。
    發函通知未驗車輛
    按交通事務局登記資料顯示,本澳現有五十七台由私人經營的人力腳踏三輪車。為確保腳踏三輪車在公共道路的行駛安全,該局每年均會檢驗行駛中的上述三輪車,檢驗項目包括車前燈、車後燈、擋泥板、掣動器、聲響器、反射器、註冊號牌、車輪尺碼規格及狀態。
    本年度三輛車的檢驗工作已於本月五及六日在綜藝館旁進行,共有五十三台腳踏三輪車接受檢驗,全部經檢驗合格,獲發今年檢驗合格證及新登記摺。在檢驗過程中,發現有四台人力腳踏三輪車擅自附加電動馬達,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章第三條第十四項及《道路交通規章》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要求迅速拆除後覆驗。而小部分腳踏三輪車需即場調校設備後才能通過檢驗,交通事務局已要求車主需做好日常的維修保養,確保三輪車在公共道路行駛安全。
    另外,有四台腳踏三輪車沒有接受檢驗,交通事務局將發函通知三輪車工會及登記人,如有需要,可前往交通事務局汽車檢驗中心接受補驗。
    規範需具安全設備
    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四十六條規定,人力腳踏三輪車的車前應設有一盞白燈或黃燈,車後應設有一盞紅燈。為使夜間能清晰顯示三輪車的存在,車後亦應設有一紅色反射器,自擋泥板下端起計廿五厘米的範圍應塗上白色。當註冊號牌固定於後擋泥板,且夜間有適當發出白光的照明設備時,可免除有關髹塗。同時,三輪車後的反射器應處於良好及清潔狀態,並須備有兩個獨立掣動器,且每一掣動器足以令車輛不能移動。
    另外,三輪車應備有一個至少在五十米外亦能聽到的聲響器,車輪應有尺碼相應於承載重量的輪胎或有等同規格的設備,並處於良好狀態。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