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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假日加價豈能賴三工
農曆新年結束,轉眼就到元宵。“搵食艱難”仍舊是新春熱門話題,不少食肆高調張貼“因避三工,休息數天”字樣,如常營業的則多以應付“三工”為由,加收服務費,兩成、三成者大有人在。光顧不光顧,悉隨尊便。有居民責怪逢強制性假期“三工”令全民無啖好食,但“三工”真的是罪魁禍首嗎?
“勞工法”規定,所有打工仔每年均享有十日有薪假期,即使當日放假亦享有工資;假期工作僱員除可收取當日人工,另可稍後獲得一日補假或補薪,簡稱為“三工”。“三工”納入法例廿多年,但一直以來未被認真執行,如今“執正來做”,何解食肆要將罪名歸咎於“三工”?
新春期間食肆營業與否取決自身考量,部分食店一年開到晚,難得新春假期,連休多天度新歲;有些食店員工渴望新春回鄉與家人共聚天倫而告假,食店人手短缺,倒不如齊齊休息。凡此種種,根本與“三工”不沾邊。取消“三工”是否就能保證每家食肆在新春假期如常營業?
現時問題在於實施“三工”的年初一至年初三,食肆聲稱因“三工”加收服務費。但隨着“三工”期結束,不少食店並未取消加收的服務費,即非強制性假期仍收取額外附加費。情況值得社會思考,到底是“三工”作怪,抑或有人借“三工”之名作怪?
悅 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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