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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賭廳詐騙案七人罪成

賭廳詐騙案七人罪成




    賭廳詐騙案七人罪成

    【本報消息】前賭廳帳房職員涉串謀精通電腦者,入侵賭廳內聯網植入木馬程式,透過遙距操控篡改客戶資料,再由同黨假扮賭客提走兩名賭客共一千五百萬元。案件日前審結,涉案七人同告詐騙等罪成,入獄五年六個月至七年九個月不等,須賠償事主損失。
    涉案七名男被告依次為盧毓斌(廿九歲,前賭廳職員)、陸川誠(卅三歲)、梁耀燊(卅七歲)、林幸源(缺席)、龍家慶(三十歲)、馮可(卅一歲,內地人)及劉郁明(缺席,內地人)。
    案情顯示,熟悉賭廳運作的盧,知道欲提取客戶的賭廳存款,須先根據已登記電話致電對方核對資料。他將此訊息告知陸、梁及林,密謀大計,希望借助精通電腦的陸之手,入侵賭廳內聯網更改客戶資料。二○一二年四月,梁安排馮及劉來澳。四月廿七日凌晨,盧依計行事,趁當值時透過登入陸提供的網址,在賭廳內聯網植入木馬程式,但是次未能入侵系統。
    判囚五至七年
    直至五月,陸想到新入侵方法,但盧已辭職,於是另覓賭廳另一職員龍加入。六月六日凌晨,龍上班時以同一手法植入木馬程式,陸等則入侵賭廳內聯網更改了兩名客戶的電話號碼。稍後馮、劉分別到兩間賭廳提款,職員經核對已更改的電話號碼獲“客人”確認交易,分別提取五百萬元及一千萬元予兩人。事後盧、陸、梁分贓各得三百二十萬港元,林得一百四十萬元,龍得八十萬元,馮得三萬元人民幣。二○一三年四月廿一日,林離開澳門到新加坡,至今未返,馮則於翌日入境時被捕。一至四名被告將部分所得合資開設紅酒店,以及聯同兩名男子在賭場開設沓碼戶口,經營“賭底面”活動。
    法官宣判時指出,未能證實一至四名被告經營“賭底面”,故予釋罪。而賭廳被偷數目巨大,考慮到被告有悔罪表現,陸、林及龍主動賠償,判處盧、陸、梁及林一項電腦詐騙罪未遂、兩項相當巨額詐騙罪罪成,分別處七年、五年六個月、七年及六年監禁;龍電腦詐騙罪處五年六個月監禁。而馮及劉因檢察院沒指控他們的第一次犯罪,基於審檢分立原則,法庭無介入,判處馮相當巨額詐騙、使用偽造文件罪成,囚七年三個月;劉相當巨額詐騙、使用具特別價值文件罪成,囚七年九個月。
    聲譽受損駁回
    另外,賭廳透過法庭索償被告令集團聲譽受損及更新電腦系統的損失,法庭認為四家公司形象受損與本案沒邏輯上的法律關係,這是大眾對公司的個人觀感。修改電腦系統屬企業管理行為,與被告沒有直接關係,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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