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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樓花有王管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2-4-18 08:39     標題: 樓花有王管

《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草案終於通過行政會,將交立法會審議,“樓花”買賣快將“有王管”。草案重點是訂定建築樓宇何時視為“樓花”可出售;規範買賣合約,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過渡性安排。草案建議設預售制度,即樓宇要獲發整體建築工程准照,完成地基、地庫及地面層樓板的結構工程,且已完成臨時分層登記,才可向工務局申請賣“樓花”,且“樓花”必須登記。
    防爛尾違法售
    二○一○年,政府推出劉十招遏炒風,規範“樓花”買賣是其中一招。草案經過一年多的草擬、諮詢,昨終於定稿,雖姍姍來遲,社會仍冀規範“樓花”可遏炒風、防托市。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草案時指出,為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政府近年推出諸多措施,規範“樓花”買賣是重要工作之一。強調投機炒賣、不法銷售“樓花”等源於資訊不清晰、透明,相信草案能遏炒風,爛尾樓情況也會減少,草案原意不是減少“樓花” 買賣。
    訂預售許可制
    草案與一年前公佈的諮詢文本大同小異,為減少“爛尾”,保障購買者利益,草案訂定了預售許可制度,發展商必須獲發預售許可,方能賣“樓花”,否則買賣合同無效,發展商也要受行政處罰。草案建議銷售“樓花”須簽訂預約買賣合同或讓與合同地位的合同,雙方須採用律師確認的合同擬本,立約人簽名須經公證認定。買賣合同亦有強制性條款。
    為使“樓花”交易更透明、公開,草案設強制性登記制度,防止一屋多賣。購買者自購買或按揭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必須登記,逾期要付三倍手續費。“樓花”購買者在債權受償順位中享有一定的優先受償權。
    罰款效力存疑
    針對購買者不依合同付款,發展商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作註銷樓花登記判決。草案亦對中介人有諸多規定,中介人須指明所代理的單位、價金、折扣及佣金。中介人要在合同訂立或修改後的五日內,提交副本給工務局存檔。
    就傳媒質疑,草案建議的罰則全是行政罰款,是否有效、足夠?法務局長張永春沒正面回應,指出法案規定的處罰屬行政違法,如發展商違法,政府將按其“樓花”價格某一百分比作罰金,如涉欺詐等嚴重情況,則以刑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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