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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現金分享醫療券發放安排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2-4-17 08:17     標題: 現金分享醫療券發放安排

昨日出版的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一四卅二○一二號及第一五卅二○一二號行政法規,分別規定了本年度的現金分享計劃和醫療補貼計劃,兩項法規均自公佈翌日(四月十七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一四卅二○一二號行政法規規定,持有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的金額分別為澳門元七千元及四千二百元。
    現金分享款項由負責發放的公共部門或機構,以銀行轉帳或支票的方式給付。符合發放條件且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發放的敬老金及其他經濟援助的人士,由社會工作局按現行發放該等津貼的程序及方式給付現金分享款項。正收取大專助學金的人士;直接津貼的教職人員;正在公共行政部門,包括自治機構擔任職務且收取報酬的人士,以及正收取退休基金會退休金或撫卹金的人士,其現金分享款項存入其銀行帳戶內。
    法規亦規定,凡符合規定發放條件的澳門特區居民因死亡而未領取現金分享款項者,可由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一十七條規定在清算及分割遺產前負責管理遺產的待分割財產管理人申請領取,至於上述所指去世人士的現金分享款項,則可由法定的其他支付方式給付。至於其他符合發放條件的人士,由身份證明局按其向該局申報的地址,以郵寄劃線支票的方式給付現金分享款項。如上述人士為未成年人,相關的支票可存入該未成年人、其父親或母親的銀行帳戶內。
    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滿五歲,屬第八卅二○○二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規定的非強制性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情況,只要領取上述所指身份證明文件,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
    另外,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卅一日屬上述法律所指現於澳門特區境外生活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只要出示相關文件,適當證明因長期臥病、全身或半身癱瘓而未能回澳辦理以舊身份證明文件換領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如其於上述日期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七千元,如其擁有非永久性居民身份,則獲發放四千二百元,均由社會工作局給付。
    屬上述未能換領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情況,尤其得以有關受惠人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或社會互助機構發出的能顯示其目前狀況的文件作為證明。如屬具備充分理由的情況,社會工作局可免除曾根據第一卅二○一一號行政法規《二○一一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規定收取現金分享款項的受惠人提交上述文件。該等人士的現金分享款項只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第三親等內的直系或旁系血親代領。代受惠人領取現金分享款項的人士除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外,亦須提交一份聲明書,承諾將代領的現金分享款項全數交予有關受惠人。
    設立“現金分享發放輔助中心”,以提供與該項計劃執行有關的諮詢及協助;該中心運作至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如有需要時可延長該期限。
    第一五卅二○一二號行政法規規定,本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的補貼金額為澳門元五百元。受益人最遲於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持有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居民。
    另外,持有第二三卅二○○二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生效前發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且現身處澳門特區境外者,但其須證明因長期無能力或因入住醫療機構或社會互助機構的情況而阻礙其換領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時,亦為受益人。此時,須藉提交受益人所在地的主管當局發出或確認的醫生證明,又或在該所在地獲認可的醫療機構或社會互助機構發出的文件為之。
    補貼以醫療券方式給付,每張醫療券面值五十元。醫療券屬一種對私人衛生單位提供家庭醫學醫療服務的特別給付方式,並對醫療券豁免任何費用。受益人最遲須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使用醫療券。醫療券以專用文件發出,其式樣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醫療券可移轉一次,經記名背書後可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且其須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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