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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著作權法通過六月生效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2-3-1 08:40     標題: 著作權法通過六月生效

立法會昨日細則性審議及通過《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將於今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法案生效後,未經專屬權利的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在電腦公共網絡上將有關作品、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提供予公衆者,處最高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會上有議員質疑法案的可操作性,但列席會議的政府代表認為,法院有條件根據法律條文適當判決。
    法案審議逾年
    立法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全體會議。會上細則性審議及通過了《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負責分析及討論該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自該法案於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獲大會一般性通過後,委員會審議此法案歷時達一年四個月,因為法案涉及技術層面的事情較多,加上涉及兩份尚未在澳門實施的國際公約。
    鄭志強表示,委員會曾請經濟局派代表向委員會“簡介知識產權”,就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專業性輔導;同時立法會的顧問團與政府法律顧問展開了多次技術層面專門會議,並先後三次修改工作文本;該法案修改文本是立法會與行政當局衷誠合作的成果。
    鄭志強表示,除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外,更要平衡相關權利與公共利益。立法會顧問團曾與政府法律顧問有較大的落差意見,經委員會與政府代表認真磋商,擴大了共識,收窄了分歧,維持“為商業目的”為要件刑事處罰,而非對所有及任何觸網的使用者加以限制,並完善處罰制度。
    條文具前瞻性
    為了完善法案文本,涵蓋相關層面保護無線電廣播,政府建議法案增加相關內容,委員會多數成員認同政府此一舉措。並認為解決“公天”與“有線”的問題屬專營合約層面事宜,不應阻礙法案保護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
    會議上,有議員質疑法案的可操作性,尤其是關於保護性技術措施的概念方面,認為條文內容過於概括,不利法院依法判決。但列席會議的經濟局長蘇添平及政府法律顧問均表示,法案已聽取了不同部門的意見,亦有充分溝通,各部門在執行方面不會有問題,至於法院方面,相信按該條文的內容,法院有條件可以適當解釋條文。
    蘇添平表示,科技日新月異,不停出現新技術,所以法律條文要較概括和具前瞻性,以便將來即使有新技術出現,並透過此技術非法獲取未經授權的作品時,仍會受到相關法律制裁。強調規例所規定關於無線電廣播行為並不涉有線專營合同的問題,法例主要是保護著作權,配合兩份國際公約在澳實施。
    議員崔世昌、高開賢在表決聲明中指出,該法案是填補法律空白,配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在澳實施,所以投贊成票。至於“公天”是歷史遺留的問題,在解決“公天”及有線問題上,政府應該主導,盡快讓公天、有線能夠溝通協商,共同以公衆利益為大前提解決問題。在解決過程中,應該將影響公衆收看電視頻道的程度減到最低,不應將問題拖得太久。議員李從正則希望政府能令執法更公平、公正及公開,亦希望政府在解決公天問題時,不要因為執行方法影響社會大衆收看免費電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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