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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侵犯知識產權最高囚兩年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2-2-10 11:39     標題: 侵犯知識產權最高囚兩年

配合兩國際公約適澳 三常會續商著作權法    侵犯知識產權最高囚兩年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分析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委員會基本同意政府提交的法案新文本,侵犯版權及知識產權,若有關行為以商業為目的視為半公罪,最高可處兩年徒刑,但必須版權持有人提出告訴,才能提起刑事訴訟程序。
    清晰部分條文內容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繼續分析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法案已討論了一年四個月,早前政府向委員會送交了最新修訂的法案工作文本,委員會對新文本基本無很大分歧,亦認為可以更好地反映立法原意,只是希望政府更清晰一些條文內容。
    修改法案主要是配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製品條約》,內地已執行該兩項國際公約,澳門需要修法配合該兩項國際公約在澳實施。目前互聯網發達,科技日新月異,要進一步保障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或知識產權,必須盡快引入該兩項公約。
    須版權持有人提訴
    新文本主要解決在何種情況下,侵犯版權及知識產權涉及刑事的問題。新法案文本訂定的條文屬保護措施,如未獲准許進入需要解碼或付款才能進入的網頁,並取有其中的資料便屬侵犯知識產權。若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散播其著作、作品亦屬侵權,如果散播是以商業為目的,更可處以刑事處罰。有關罪行屬半公罪,需要版權持有人提出告訴,才能提起刑事訴訟程序。如有公司未獲節目版權持有人授權,或私自將加密的電視節目解碼並轉播,便觸犯有關罪行。最高處罰為兩年徒刑,或科處二百四十日罰金。
    鄭志強表示,法案新文本是立法會法律顧問團及政府法律顧問努力的成果,在討論過程中雖有不少爭拗,對法案亦有不同理解,但經過雙方溝通後,終於取得良好的成果。希望政府能盡快將最後的正式文本送交立法會,如沒有大問題,立法會法律顧問便可草擬意見書,希望月底能將法案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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