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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交局籲車主妥善處理棄車 [打印本頁]

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2-2-1 09:49     標題: 交局籲車主妥善處理棄車

交通事務局訊:本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現正徵收,交通事務局提醒車主,如要繼續使用車輛,必須於三月底前繳納稅款;若計劃註銷或終止車輛,亦必須向交通事務局提出申請及辦理有關手續,否則,逾期繳納行車稅將被徵收過期罰款。
    根據《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規定,本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徵收期由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全澳共有二十萬六千多部車輛需要繳納稅款。按照規定,若徵收期結束,車主繳納行車稅將被徵收過期罰款,如在繳稅補充期內繳交稅款,除額外徵收延遲利息及等於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外,還須繳付相等於稅款雙倍的罰款。倘在繳稅補充期過後仍未繳納上述款項,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行駛或停泊,有關資料將送交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不繳納稅款而繼續使用及享用車輛者,須徵收相當於欠稅金額三倍的罰款。
    因此,交通事務局提醒各車主,如要繼續使用車輛,必須於三月底前繳納稅款;若不繼續使用車輛,亦必須帶備身份證明文件、車輛登記摺正本、車輛處理證明文件(如劏車紙)及汽車車契副本等,前往交通事務局位於中華廣場二樓的服務專區,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I區的服務櫃檯辦理車輛註銷或終止使用手續。
    車主如需交通事務局協助移走車輛,在辦理註銷手續前,應將車輛停泊在公共道路上的合法車位內,並按照實際情況繳付停泊費用,直至局方把車輛移走為止。至於辦理終止使用車輛手續的車主,在車輛終止使用期間,亦不能停泊在公共街道及公衆地方,否則亦會被視為逾期繳納行車稅而被徵收過期罰款。
    公衆如對繳納行車稅或註銷車輛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交通事務專線八八六六·六三六三,或瀏覽交通事務局網頁www.dsat.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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