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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行車稅徵收周四結束 [打印本頁]

作者: jose1057    時間: 2016-3-27 16:21     標題: 行車稅徵收周四結束


    【本報消息】交通事務局訊:二○一六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徵收期至本月三十一日(周四)結束,截至廿三日,仍有超過五點一萬的車輛未繳納稅費。交通事務局提醒相關車主,盡快攜同車輛登記摺正本前往指定地點辦理繳費手續,在繳稅前應繳清交通違例罰款。局方同時提醒車主繳稅後應把行車稅標誌張貼於法定位置,以免被科處罰款。

    按照《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相關規定,除個別獲豁免的車輛外,在本澳行駛的車輛須於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繳納本年度行車稅,逾期繳納須繳付利息及罰款。未繳稅的車輛若被發現行駛或停泊於公共街道將被扣押,且車主可被科處相等於行車稅三倍的額外罰款。車主如需取回被扣押的車輛,亦須支付移走車輛及存放車輛的費用。
    據統計,二○一五年四月至二○一六年三月交通事務局與治安警察局於公共街道扣押了一千一百八十二部未繳稅車輛。呼籲車主若要繼續使用車輛,應盡快繳納行車稅。反之若車輛計劃註銷,須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車輛登記摺正本、車輛處理的證明文件(如劏車紙)及汽車車契副本等,前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辦理車輛註銷手續。
    無貼行車稅將罰款
    另外,繳稅後,車主須把有效行車稅標誌張貼於車輛的顯眼處;其中,汽車須張貼在方向盤旁座一側擋風玻璃的上角,並在外部能清楚看見;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則須張貼在顯眼且防水之處。否則可被判科處相等於稅款五分之一的罰款。若車輛上張貼的標誌異於法定、偽造或塗改標誌者,可分別被科處有關車輛應繳稅款的四倍及六倍。在二○一五年四月至二○一六年三月交通事務局向一千○一十七部車輛的車主發出沒有張貼行車稅標誌的罰款通知書。
    交通事務局提醒車主,須及時於車輛上張貼有效的行車稅標誌,倘若車主遺失或損壞了行車稅標誌,可帶同車輛登記摺或豁免證明文件前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申請補發。
作者: jose1057    時間: 2016-3-27 16:23

車輛使用牌照稅

    上周本欄談及了有關稅種的分類,當中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種:如果繳納稅款的人與最終承擔稅款的人同為一人,則為直接稅。例如營業稅、房屋稅、所得補充稅、職業稅等,均為直接稅。相反,如果稅款是可轉嫁於消費者的,便屬於間接稅,例如消費稅、旅遊稅、燃油稅等。
    車輛使用牌照稅(俗稱行車稅),亦屬於其中的一種直接稅。本年度的車輛使用牌照稅已經開始徵收,由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車主須為汽車、電單車或工業機械車輛繳納二○一六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
    逾期繳納可被處罰
    按照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規定,如果車主在三月三十一日前未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可被處罰:
    (一)如屬逾期後六十日內繳納稅款,會被罰款相等於應繳稅款的兩倍(例如1500c.c.或以下的輕型客車,所須繳納的行車稅為八百五十元,罰款就是一千七百元),以及額外徵收遲延利息及等於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並須在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付。
    (二)如屬逾期後六十日內仍未繳交相關款項,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行駛或停泊,有關款項會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三)如果車主在沒有繳納稅款下繼續使用及享用車輛,會被罰款相當於應繳稅款的三倍(以1500c.c.或以下的輕型客車為例,由於所須繳納的行車稅為八百五十元,總數罰款就會是二千五百五十元)。
    繳納的手續
    車主在繳納稅款前,必須留意有否繳清倘有的交通違例罰款。因為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當駕駛者作出了行政違法行為(例如違例泊車),且有關處罰決定已轉為不可申訴的決定,那麼在繳清罰款前,不得為車輛辦理繳納行車稅的手續。
    在繳納稅款時,車主應出示車輛登記摺正本以確認車輛資料,並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以下地點,包括:交通事務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三樓和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I區的服務專區、財政局、郵政局以及指定銀行。此外亦可登入交通事務局網上電子繳費網站(https://epay.dsat.gov.mo)繳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6條至第13條、附件一,以及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4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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