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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月票去留議員擦出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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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東方不敗
時間:
2015-10-29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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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票去留議員擦出火花
全澳有四千多個月票車位,全面取消月票會趕四千輛車出街?全面取消會損害車主利益令政府訴訟連連,甚至破壞法治精神?支持及反對廢除月票的議員在立法會正面交鋒,火花四濺。
趕四千車出街?
馬志成表示,政府若全面取消月票位,“趕車出街”,車輛只能選擇大排長龍等泊停車場,又或者租用私人停車場,則推高私人市場租金。政府不能為提升車輛流轉量而忽略帶來的負面影響。
唐曉晴稱,當初車主因相信政府買入月票位,政府若“趕佢出嚟,佢又要揾位,來來去去都係咁多車係街……而且駛多兩轉,只會多啲廢氣,多啲怨氣。”
訴訟長付代價?
區錦新駁斥取消月票位等同趕四千架車出街的言論是“詭辯”,四千多架車並不會長時間使用,取消月票位,不等同相等數量車輛等泊停車場,甚至加劇空氣污染。估計每個公共車位每日可讓六至十架車輛流轉停泊,但月票位“一日只接一架車”,實在浪費。認為全面取消,提高流轉率,更善用車位。
蕭志偉指全面取消月票必然引起訴訟,“私人停車場租車貴,全面取消月票,(月票車主)個個都會為利益選擇訴訟”,訴訟時間漫長,政府要付出代價。又稱合約精神保障車主權益,取消月票“(政府)連合約精神都未依法辦事,法治精神是否存在?”因多人需要使用停車場而取消月票是“朝令夕改”,“人治凌駕法治是否適合?”
區錦新回應表示本澳法律肯定無寫明月票車位可終身使用,租屋都可按《民法典》,待過了通知期,業主可要求租戶離場,相信車場法規不會與民法典相抵觸。政府倘要取消月票位,按《民法典》給足通知期,看不到出現訴訟的可行性。即使月票車位有訴訟,亦不妨礙車位的使用,看不出要付出甚麼沉重代價。“私人都可以取消租車合約,何況政府及車主之間”。月票車位已實施多時,政府因應社會實際情況、因時勢改變政策。
宋碧琪則稱,法律雖保障居民的訴訟權,但未必每個人均要提訴訟,而且訴訟亦不代表全部個案輸。政府絕不能因怕打官司而“唔做嘢”,犠牲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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