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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煙草稅及自攜煙草產品入境新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jose1057    時間: 2015-7-19 11:24     標題: 煙草稅及自攜煙草產品入境新規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通過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規定,增加煙草稅是國際公認為最有效減少煙草使用量的措施之一,尤其對遏止青少年使用煙草方面起到明顯作用。為配合公約,立法會早前通過第九卅二○一五號法律“修改《消費稅規章》的附表”,增加煙草稅。另一方面,行政長官亦作出批示,修改自攜煙草產品入境的數量。上述兩項規定均已於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增加煙草稅
    按照新修改的規定,每支香煙的煙草稅為一元五角;每公斤雪茄及小雪茄的煙草稅為四千三百二十六元;每公斤煙草及其代用製品的煙草稅為六百元。調整後,煙草消費稅將佔澳門香煙零售價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標準,有助進一步控制煙草消費及吸煙人口。
    自攜煙草產品入境的限制
    根據第一九一卅二○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每人每日自攜入境的煙草產品數量如下:

    如超出上述數量,須向經濟局預先申請進口准照及繳付稅項。在未具備進口准照的情況下,攜帶超額的煙草產品入境,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偷運私煙
    任何人為逃避稅項或相關手續,不法偷運煙草產品入境(俗稱偷運私煙),更可觸犯刑事犯罪,須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對外貿易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在官方指定的關口將貨物運入本澳,最高可判監禁一年,有關物品亦會被扣押,於罪成判刑時歸澳門特區所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九卅二○一五號法律、第七卅二○○三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九、二十一、三十六條及第一九一卅二○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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