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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虐殺動物最高囚三年 [打印本頁]

作者: 綿羊    時間: 2014-6-18 12:35     標題: 虐殺動物最高囚三年

虐殺動物最高囚三年





民署負責人與保護遺棄動物協會一行會面 (網上圖片)


協會舉辦多次遊行促請政府立法保護動物 (資料圖片)

    動物保護法修改內容將公佈

    虐殺動物最高囚三年

    【本報消息】為促請政府早日出台保護動物法律,保護遺棄動物協會多次舉行遊行活動,協會新近一次遊行將於周日舉行。協會昨日應邀參與民署會議,就保護動物法與有關負責人交流意見,協會引述當局稱,《動物保護法》對嚴重施虐者將以刑事處理,最高可監禁三年,罰款由最少二千元至最高十萬元。另有消息指,政府將於日內公佈法案詳情。
    協會多名負責人昨日上午十時應邀與民署管委會主席黃有力、委員吳秀虹,動物檢疫監管處長徐裕輝等會面。隨後,協會在網上引述會面內容稱,有關法案名為《動物保護法》,法案內容以動物保護為主體。當局表示去年公佈《動物保護法》的大綱後,立法的工作沒有停下來,雖然沒有再公開諮詢,但亦有接受各界及聽取保護動物團體的意見,並不停就相關意見與行政會商討、修改,希望進一步完善法案條文,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
    最高罰款十萬元
    《動物保護法》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對動物嚴重施虐者(如令動物永久傷殘甚至死亡)將以刑事處理,根據本澳刑法典指引,最高可監禁三年。罰款由最少二千元至最高十萬元。執法方面將由民署及治安警共同處理,同時將規管地盤、廢車場等飼養犬隻,規定必須立牌、絕育,且不可在公衆場地放養。對於不適當飼養動物,如動物生活環境及衛生情況惡劣,民署有權把動物扣留,待飼養者在指定期限內改善環境後接回,期間動物的住宿費用由飼養者承擔。交予民署的棄養動物將收費用,並將棄養者列入黑名單內,不可再次在民署領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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