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港澳司法互助推進落實
石立炘:離澳逃犯難逃之夭夭
【本報消息】歐文龍巨貪案中,除了歐文龍與其家人,幾乎所有被判刑者都已“走路”,逃避牢獄之災。近日捲入歐案的劉鑾雄、羅傑承初審被判監,凸顯港澳沒有移交逃犯體制的法律困境,但律師石立炘相信澳門與內地及香港將來會進一步推進相關協議的落實,並認為協議應有追溯權,除非被判刑人已過刑責的追溯時效。
被判刑人成通緝犯
由於劉鑾雄、羅傑承目前正處上訴階段,有關判決並未轉為確定。律師石立炘解釋,若判決確定執行刑罰,一旦被判刑人不在澳門,即成為通緝犯,如當局認為有必要則可透過與其有聯繫的國際刑警發出通緝令,此舉涉及執行層面,與法院本身判決及刑事訴訟法典無直接關係。現時歐案中上榜全球紅色通緝令的有歐文龍妻子陳明瑛、商人何明輝等人,故有關人士並非終身不踏足本澳就可逃離法網。
現時港澳在移交逃犯問題上仍無法可依,因現行《刑事司法互助法》只規範澳門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及授權下,與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即澳門與內地及香港的刑事司法互助在法律上仍然處於空白。事實上,區際司法互助已多次提上議事日程,○八年行政法務司範疇的施政方針中曾提出:“推進與內地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工作,繼續跟進與香港特區有關《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的協議》和《刑事案件的互助協議》”,直至去年當局仍然繼續跟進相關工作。
一旦落實具追溯權
石立炘表示,現時兩岸四地仍未落實刑事司法互助體制,但並不表示日後不能透過協議進行,相信三地會進一步推進、落實,看不到澳門法律層面上有問題,唯一技術問題是刑事審判過程中嫌犯缺席審訊,無法通傳。至於相關立法是否具迫切性,石立炘認為歐案似乎起推動作用,但強調協議的簽訂必須一併考慮對方地區與國際間簽訂了哪些合作協議,不能抽離。
他認為一旦落實相關法律,原則上將來移交逃犯問題上應有追溯權,並要即時適用,否則不合邏輯,因被判刑人的身份不變,除非已過刑責的追溯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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