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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越位唔易判 [打印本頁]

作者: chan200308    時間: 2014-2-9 20:30     標題: 越位唔易判

2013至2014的越位球例修訂中,其中一項清楚說明何謂〝干擾對方球員〞,裁判員認為有球員明顯阻礙對方球員的視線或與對方球員搶球而妨礙對方球員玩球或使對方球員不能玩球。就以上文字說明了,現在攻方球員如果只是純粹追住皮球而未真正掂波,助理裁判員是不能舉旗判越位的。撰文:羅碧芝(國際女子足球裁判)

由於很多愛好足球人士未能完全了解新修訂的含意,有時欣賞英超又好,自己踢波時就會無名火起,認為助理裁判員的決定是不合理,其實要了解最新的offside玩法是很簡單。

只要你細心看看舊有文字與新的比較,就會明白,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基本上是和守方球員有身體接觸或接觸皮球,才算是一個得到利益的關係。
舊有版本:
〝干擾對方球員〞是指裁判員認為有球員明顯阻礙對方球員的視線或移動的路線,藉以妨礙對方球員玩球或可以接應皮球,又或在裁判員眼中認為,用動作或移動來欺騙或擾亂對方。

為了令賽事更流暢,現在的助理裁判員會小心作出一個舉越位的決定。根據統計,一場歐洲的90分鐘賽事,球員真正踢波的時間是65-70分鐘,而亞洲平均就只有約五十多分鐘,有些亞洲A級賽事更錄得33分鐘的水平。可想而知,一場賽事的可觀性往往因為停得愈多而減少。如是者讀者就明白新修訂的含意,除了以上一項外,助理裁判判決一個越位時,還有其他情況需要考慮,筆者自己執法時都可能會慢一點才舉旗,慢三秒不是因為反應慢了,是因為要確定情況是否乎合各項因素,另外亦要觀察賽事發展,慢二至三秒其實不會太大問題,最起碼不會錯,但如果太心急舉旗而導致錯誤的話,對球隊就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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