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消防局長違紀 倡保安司提紀律程序未果
廉署九點駁張司拒查
【本報消息】廉署年度報告爆“消防局內訌”,指消防局長馬耀榮在處理前副局長李盤志中止職務相關問題上,有多項涉嫌違紀行為,建議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提起紀律程序。然而,張司透過辦公室回覆廉署《終止消防局副局長定期委任的理據及對有關投訴的調查報告》時,卻以“不宜就不規則或個人的缺失行為對局長提起紀律程序”為由拒絕。硬食“檸檬”的廉署分析其回覆後逐點反駁,對張司未提起程序及深入調查,就認定提起紀律程序屬裁量權,並拒絕提起程序表示遺憾,更批評張司多項回覆都無充分理據,又無依法調查。
不認同張司回覆
廉署“副局長調查報告”揭露消防局重重人事黑幕,矛頭直指局長馬耀榮(詳見A6另稿)。不過,張國華回覆卻稱,報告揭示了個別人員的行為有不規則或有缺失的情況,經詳細分析後,認為無需對消防局領導主管人員提起紀律程序。從整體角度考量,消防局長行使着指揮權力,帶領全局近千名同僚,不宜就不規則或個人缺失行為對局長提起紀律程序。事實上,紀律懲戒的行使非必須取決於紀律程序。
廉署不認同張司回覆,並分九點反駁。一、雖然張司指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有自身的紀律制度,有缺漏或缺項下,可補充適用公共行政人員的現行紀律制度及刑事訴訟法;提起紀律程序與否,具權限實體還需對相關行為的性質、嚴重性、行為人的服務時間和過往行為表現等各方面作決定,所以提起紀律程序屬有權限實體的裁量。
羈束行為非裁量
廉署分別引用軍事化人員、公共行政人員通則及法律學者觀點反駁,指有權限實體收到舉報或投訴後,應即提起紀律程序,除非欠缺客觀條件,或明顯屬不能提起的事宜要歸檔,但也需明確指出理由。強調澳門法律體系中,提起紀律程序是羈束行為,不是裁量行為。倘經紀律程序及調查後,發現須追究責任,有關紀律處分才是裁量行為,但前提是經紀律程序這環節。張司未提起程序及深入調查,就認定提起紀律程序屬裁量權,同時拒絕提起程序,廉署表示遺憾。
無紀律程序判斷
第二點,報告指馬耀榮就李盤志的工作表現審評報告書內容矛盾及欠理據,違反參與原則。張司表示,報告書不是決定及一般行政行為,不存在聽證問題。再者領導主管人員評審不存在評核會議、自評、評核諮詢委員會等,不存在聲明異議,當事人知悉報告內容即可。廉署則認為,只有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方能使行政機關全面掌握資訊並採相關措施,尤其涉及對某人的表現評價、或作出一些非正面的結論時,更應讓被評核人有辯護和解說的機會。
第三點,李盤志投訴馬耀榮明示或暗示其他主管,不能與李熟絡並排斥李。張司認為當中有問題,但主因是人際關係及相處技巧,與局方內部管理制度無直接關係,不能簡單歸責於馬耀榮。就算馬在言談中採用不謹慎的言詞或表達方式,客觀上使人產生受壓或不公感覺,此不規則情況不能提起紀律程序。廉署駁斥,該署將違紀行為的跡象通報有權限機關,是否有足夠證據或證明是否充分,是紀律調查預審員的考慮問題,不能及不應在無紀律程序下,就斷然說難以證明或證據不充分。
代局長形同虛設
第四點,張司不認同馬耀榮運用權術令李盤志不能在一○年十二月享受年假。廉署指張司未開紀律程序,不能對其中一份文件的證明力作出結論,張司不能取代預審員作事前判斷。第五點,張司認同馬耀榮指派李盤志以秘密方式工作時,未有相應手段配合。另馬耀榮中止李盤志權限的批示,法律理解亦有偏差,但此屬可宥恕的過失。廉署指張司過分提早判斷,對馬、李都不公平及不合法。
第六點,李盤志投訴馬耀榮要求各部門主管,在李代局長期間不向其匯報局內工作。張司認為,馬耀榮放假前先安排好工作,且在放假期間跟進和指導局方工作無不妥,不應將馬的工作安排和親身跟進的熱心視為違反《行政程序法典》。廉署解釋,所有權限集中在局長手中,在休假、不能視事期間,該權力由代局長行使,而非繼續由“被代任人”行使,否則代任制度就無意義。
無依法深入調查
第七、八點屬李盤志對資源管理廳長的投訴。張司指該廳長有權委派研究工作予李盤志,雖有安排不當,缺行政支援,又沒有安排好李的辦公室,但只是管理上的個人行為,不與內部管理制度有關。廉署稱此與工作有關,難以理解紀律部隊竟將這些行為定性為個人行為。又批張司承認事實,但無跟進。
第九點主要針對張司駁回李盤志要求調查馬耀榮針對等的訴願。張司辯說訴願標的不存在,也非訴願應當審視的內容。稱個案主要涉及個別人事的行為及人際關係,無需應李要求而處理。強調若非涉及部門的良好運作,影響公衆服務的公共利益,司長不宜直接介入局方內部工作。廉署批評張司回覆沒有任何附理由的陳述,無合理理由而拒絕廉署勸喻,張司根本無依法進行全面及深入的調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