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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澳門新聞] 公職法援批准十宗申請 [打印本頁]

作者: didi    時間: 2013-6-25 10:02     標題: 公職法援批准十宗申請

公職法援批准十宗申請





公職法援制度受限於保密原則,一直未有公佈。

    公職法援批准十宗申請

    【本報消息】“墓地門”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官員操守及捲入官司等問題,除防範性停職外,公職法援也是一項令人注目的公職制度,可檢視相關情況,不過該制度受限於保密原則,一直未有公佈。據了解,政府自制度二○一一年實行以來,批准了約十個申請。
    備受爭議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律,因拆除了“官告民”等敏感條文,二○一○年底獲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簽署並生效,一一年三月行政長官批示成立了“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審議申請並向行政長官提意見,最終由行政長官“拍板”。公職法援委員會至今開了近二十次會議,了解法律要義及審理申請,惟申請及審批均需保密,亦無須刋登特區公報,具體涉及那些政府人員等情況不得而知。
    據了解,申請者以個人身份申請即可,無須上司批准,但要遞交一定的證明文件,理論上部門相關人事會知情。另只要申請人能提供法律所需的申請要件及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如證明申請人因公務原因被捲入官司成為被告等,公職法援委員會一般會向行政長官提“批准”建議。
    不過,就算行政長官批准,公職法援也未必一定成事,最終要視乎法官裁決。因“公職法援”法律規定,根據確定性的司法裁判結論,如導致提起訴訟的行為或事實非因執行公共職務而發生,或屬因執行職務時實施故意犯罪而被判罪,或屬故意或因嚴重過錯作出不法行為,受惠人必須支付由特區負擔的訴訟費用、預付金及退回款項,而且不影響應負的紀律責任及刑事責任。另外,作虛假聲明的申請人及簽署有關聲明者,須就不當結算及支付的款項向特區負連帶責任,亦不影響應負的紀律責任及刑事責任。正因公職法援與法官裁決有直接關係,又或涉及上訴等,整個程序耗時甚長,不一定好頭好尾。
    “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隸屬行政長官,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成員由行政長官在公認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選任,並指定一人為主席。行政長官二○一一年三月首次委任了沈振耀、陳錦鳴、陳曉筠、朱偉幹及鍾聖心為委員會成員,沈振耀為主席。今年三月原班人馬獲續任,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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