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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稱非針對公天

《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法律明起生效,非法解碼無線電廣播節目會納入準公罪,最高刑罰為兩年徒刑。政府多次重申,措施並非針對公天轉播,而是整體保護知識產權。
    新法生效有例依
    修改著作權法明日起生效,新修改規定,具文學、新聞及科學性質的文本和電腦程序在內的其他文字作品,屬原創作品便受保護,其作者擁有作出或許可他人的專屬權或出版作品;藉照片、無線電廣播,其他複製符號或影像傳播;藉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衆傳播,讓公衆可選擇地點及時間獲取作品;以銷售或其他移轉所有權方式,公開發行原作或複製品。
    新修改還包括毋須經作者同意又屬合法使用的情況。只要為達時事報道目的,而將內容加插在報道內屬合理;以無線電廣播傳送或拍攝常規舞台表演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須取得作者許可方能取得表演複製或展示權利,且只能用於許可用途。獲受保護作品使用自由後,不得妨礙作品一般經營;不得無合理解釋下損害作者利益。
    侵權判刑兼罰款
    刑罰方面,將他人作品當自己創作公開使用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未經權利人許可,出版或發表他人未公開作品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透過電腦網絡向公衆提供作品,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最高三百六十日。未經專屬複製權權利人許可,為達商業目的直接或間接複製作品、錄音或錄像製品的全部或重要部分人士,處最高四年徒刑。明知或應知假造,未經專屬發行權權利人許可,為達商業目的將作品、錄音或錄像製品的複製品銷售、儲存、進口、出口或以任何形式發行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政府多次重申,《修改著作權法》並非針對公天或互聯網,目的是禁止非法解密,整體保護知識產權,讓《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兩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打好基礎。為配合新法,多家公天公司已陸續向客戶發出通告,生效日起取消十多個“加密”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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