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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過失殺人賠四百多萬


去年八月於鏡湖馬路及連勝街交界發生的一宗奪命交通意外,昨於初級法院宣判。主審法官葉迅生宣判時表示,是次意外是由於被告駕駛私家車出街口時並無按交通符號讓先所致,違法程度相當嚴重,裁定其一項過失殺人罪成立。但考慮其於庭上坦白認罪,表現悔意,故判囚三年,緩刑兩年,停牌兩年,並需與保險公司共同賠償死者家屬四百二十一萬二千元。
    現年廿二歲的嫌犯曹嘉豐,被控於去年八月三十一日凌晨三時許,駕駛一輛跑車途經連勝街往消防局方向,到達連勝街與鏡湖馬路交界處時沒有按交通符號讓先,猛撞當時沿鏡湖馬路向提督馬路方向行駛、由年僅廿二歲的死者梁曉清所駕駛的輕型電單車,梁某被撞至人車分離,飛墮至約十米遠的行人路;電單車被撞飛滑行約四十多米,至消防隊巷口才停下。梁某隨後送往鏡湖醫院搶救,至凌晨四時卅三分傷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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