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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搖晃女嬰致死越傭囚七年


司警去年八月十一日拘捕涉案阮姓越南女傭 (資料圖片)
搖晃女嬰致死越傭囚七年

    賠償死者父母財產損害十萬餘元

    越傭涉嫌去年八月在家抱起兩個多月大的女嬰猛烈搖晃,女主人回家赫見女兒雙眼皮水腫,呼吸及身體有異,立即將女兒送院,經搶救後證實患上嬰兒搖晃綜合症,十八日後救治無效離世。越傭早前應訊時承認打過女嬰,因為覺得僱主夫婦對自己不好。但自己亦這樣照顧自己的孩子,不知道行為嚴重。昨被初級法院裁定觸犯一項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並引致他人死亡罪,判監七年。

    初入職已被投訴

    女被告阮氏杭(Nguyen Thi Hang),卅四歲。

    案情指,被告去年五月受聘於興隆街一戶人家,晚間留宿。該戶人家五月底喜迎女嬰。阮某入職初期,女主人已向僱傭公司投訴其早上遲起床,照顧女嬰時表現粗魯。

    八月六日,女主人產假結束後上班,家人赴泰國旅遊,獨留被告在家照顧女嬰。同月十日下午五時許,女主人下班回家,赫見工人房內的女兒雙眼皮出現水腫,呼吸聲亦較平時大,抱起女兒時感到其全身發軟,有別於平日,立即帶女兒前往鏡湖醫院救治。經醫生驗查發現女嬰腦出血,情況危急,需轉送山頂醫院,隨後被診斷懷疑患上“嬰兒搖晃綜合症”。由於傷勢非先天血管問題造成,疑有人以外力搖晃女嬰所致,並懷疑涉及刑事。

    時間證被吿所爲

    司警介入調查後,翻看住宅的錄影片段,發現被告曾將女嬰的頭撞向梳化手柄及用力擠壓其頭部。八月二十八日晚上八時許,女嬰救治無效死亡。

    法官昨日宣判時指出,根據所得證據,被害人腦出血並非之前的行為累計造成,是在八月十日被害人的父母離家後一不明的大力搖晃行為造成。在此段時間,僅有被告照顧被害人,且被害人的傷勢是人為搖晃,不是跌落,因此是被告造成的。

    非預謀不屬加重

    被告育有一名孩子,即使沒有受過專業訓練,或奉行“粗養”方式,但作為一名有生養經驗的母親,完全知道並可以掌握其動作的輕重,可見被告具有故意傷害意圖。案件缺乏證據證明嫌犯處心積慮犯事,因此被控的加重情節不獲證明。

    被害人的父母在庭審中僅要求判令被告賠償治療和搶救被害人所花的費用,因此法庭判被告向他們支付十萬六千多元的財產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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