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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與未成年人性交列公罪

少女援交誤入歧途,無論是“扯皮條”的淫媒,或者是性交易的“買家”均罪不可恕。文本建議新增“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將藉以金錢或其他回報,與十四至十八歲未成年人作出重要性慾行為列公罪,最高判處四年徒刑。此外將規管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利用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作色情表演、影相、錄影等,將被科處一至五年徒刑。

    現行制度對未成年人賣淫的規管,只限淫媒,但凡有促成、幫助或便利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賣淫或作出重要性慾行為,處以最高五年徒刑。修訂文本建議在《刑法典》引入新條文,刑事規管與未成年人作性交易者。將藉給付款項或其他回報,與十四至十八歲未成年人實施重要性慾行為的人,科處最高三年徒刑;與未成年人性交、肛交、口交,或將身體的某一部分或物件插入未成年人陰道或肛門者,最高可處四年徒刑。

    色情物品罪視夠秤

    此外將新增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主要修改現行法律中要視乎未成年人的年齡、行為人與未成年人的關係才決定是否犯罪的規定。新條文將擴大禁止範圍,包括保護所有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利用他們作色情表演,即使是單純引誘參與色情表演和拍攝或錄製色情照片、影片等均屬刑事犯法。此外,涉及未成年人色情物品的生産、銷售、進口、出口、散佈、展示或轉讓均屬刑事罪行。上述各項將處以一年至五年徒刑。倘行為人以此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刑罰最高加重至八年。單純取得或持有涉及未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的色情物品都將被刑事化,最高可被處以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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