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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驅狗傷人飼主負刑責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繼續細則性討論“動保法”,既“加刑”又“減刑”。政府除維持最高刑期“三改一”建議外,將增加飼主責任,包括若有的刑責。法案明確立法目的是針對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故需大改,肯定無法在今個會期結束前交全體會議細則審議、表決,最快要待下一會期才有機會完成。

    動保法保障範圍廣
    “動保法”細則性討論一直開快車,爭議不斷,已停審了二十多天,期間有近三千人遊行反對最高刑期“三改一”。冷靜期後,一常會昨與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民署管委會主席黃有力等政府代表重返會議桌。兩個小時的會議,雙方討論法案的刑罪問題,即整個法案要保護甚麼法益,針對何等行為定罪、刑幅如何?陳司會後表示,政府與一常會都認同,“動保法”要保護的是人愛護動物、人與動物和平共處的價值觀,要刑事處罰一些殘酷對待動物行為。
    陳海帆稱,保護動物權益是立法初衷,政府一直無變。早前已與相關團體交流,解釋當局為何維持建議,即殘酷對待動物的最高徒刑為一年,非法案最初建議的三年,並聽其意見。保護動物法由現時的行政處罰變成刑事化是質變,體現了政府保護動物的力度及決心。再者,法案主要目的是預防,提高及彰顯社會愛護動物的意識。“動保法”的保障範圍非常廣泛,除人類以外的所有脊椎動物都在保障網內。
    按實況會適時檢討
    另考慮到澳門整套刑法體系的刑罰較鄰近地區輕,無死刑及終生監禁,社會已然適應。相信法案規定殘酷虐待動物屬刑事罪,罪成留案底已具阻嚇力,最高一年徒刑亦應足夠,何況過去虐待動物的投訴、個案不多。強調任何法律生效後都不能一成不變,政府會邊實施邊檢討社會的適應程度。
    一常會主席關翠杏會後稱,委員會原則上認同政府“三改一”取向,亦有一名委員不認同,冀保持最高三年刑期。現無法確定法案會否加入清晰的檢討期限,但任何法律執行遇到問題都可要求修法,未必一定要在法案寫明修法期限。“動保法”何時修訂,主要看法律生效後情況。透露一常會討論過“重犯”、“屢犯”以及“同時傷害多隻動物”等狀況,現行刑法已有規定,如加重刑罰等。
    放犬咬人如何取證
    昨日討論後,又出現“加刑”問題。關翠杏表示,不同人對法案會有不同意見及立場。有意見指出法案對人與動物之間有不平衡之處。政府昨日接納一常會建議,既然法案規定,所有人都不能殘酷對待、虐待動物。但如人與動物之間發生衝突,動物飼主則有責任保障他人,即寵物傷害他人或影響他人生命安全,主人要負涉及“人身傷害”的刑事責任。“主人要確保佢嘅動物唔好傷害人,當出現傷害他人嘅時候,唔好講到死亡咁嚴重,即係話一種比較大嘅傷害,呢啲刑事責任主人就要承擔。”此“平衡”建議過去一直沒有人提過,政府將新增一些條文加強飼主責任,但如何平衡,還需政府、議會及社會繼續探討。
    關翠杏昨未談及具體的刑事個案,稱法案已規定飼主須幫寵物戴口罩、出外時要牽拉等,違法者會受行政處罰。一般動物咬人,若受害者追究亦會有經濟賠償,如醫藥費等。未來法案要回應訴求,飼主應負責公衆安全,要爲動物行為負上責任,包括刑法規定。一般估計,若主人有心指使寵物去咬人、殺人,就有機會犯刑事罪。不過如何證明有人存心驅使動物犯罪,相信又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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