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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消息】兩年前消防西灣行動站對開發生的一宗奪命交通意外,鐵騎士疑沒有讓先與私家車攔腰相撞,被撞飛十多米,傷重不治。案件昨在初級法院宣判,法官指被害人沒有讓先是肇禍的主因,肇事女司機則被裁定一項過失殺人罪成,入獄一年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禁止駕駛九個月,由保險公司支付十六萬多元賠償。
案情顯示,二○一三年九月廿七日下午約三時,現年卅一歲的陳女駕駛私家車由政府總部往旅遊塔方向行駛,至何鴻燊博士大馬路交界,與往立法會方向行駛、由六十歲的陳某所駕駛的電單車相撞,電單車楔入私家車車底,私家車安全氣袋彈出,撞到陳女頭部,她未及時反應過來剎車,致使電單車向前被推行一段距離。陳某被撞飛,頭部重創,送院搶救傷重不治。
法官昨宣判時指出,未能證實被告以超過每小時四十公里的速度駕駛,亦沒有任何資料及證人看到碰撞經過,未能證明被告沒有減速,開釋其被控超速的輕微違反。被害人所在的西灣湖街的路口地面標示了讓先符號,但他並沒有讓先,是釀成交通意外的主因。判處被告觸犯一項過失殺人罪,入獄一年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禁止駕駛九個月;被害人負起交通意外的九成責任,被告佔一成責任,扣除工傷賠償後,由保險公司支付十六萬多元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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