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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每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隨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即將屆滿,第四任行政長官亦將於今年產生。根據澳門基本法及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為配合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以及循序漸進推進澳門政制發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完成了修改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的法定程序,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修改第三卅二○○四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的相關條文奠定了憲制基礎。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的內容,藉此進一步完善選舉制度,回應社會訴求。
在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制度下,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原來三百人,增加至二○一四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四百人組成,進一步擴大選舉委員會的代表性。同時,適當分配選舉委員會各界別或界別分組的委員名額,兼顧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以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並實現均衡參與的需要。在新規定下,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二十人(較上屆增加二十人)。第二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較上屆增加三十五人):其中文化界二十六人;教育界二十九人;專業界四十三人;體育界十七人。第三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較上屆增加三十五人):其中勞工界五十九人;社會服務界五十人;宗教界六人:其中天主教代表兩人、佛教代表兩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第四界別共五十人(較上屆增加十人):其中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二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的代表十二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六人。
此外,新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將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中法人選民的投票人數由十一人增至二十二人,以增強選舉的代表性及民主參與成份。與此同時,取消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中的“自動當選”機制,以體現選舉的完整,並提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認受性。
《行政長官選舉法》主要規範了兩個選舉工作,分別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首先,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於本年六月二十九日,即今日舉行。選舉委員會組成後,便會展開行政長官的選舉工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行政長官選舉法》附件一。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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