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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警罪成最高三個月徒刑
侮辱是指口頭、書面甚至漫畫等,作出公然凌辱、貶低他人人格等行為。《澳門刑法典》第175條對侮辱罪有所規定,即「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120 日罰金」。
侮辱他人,令他人人格、名譽受損實屬違法,會構成侮辱罪。澳門現行法例沒有「辱警罪」,但法律規定,如果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會被加重處罰,構成「加重侮辱罪」。過往,曾有司機或乘客因拒絕或不滿被「抄牌」,用粗言穢語辱駡在場警員,結果被控以加重侮辱罪。因此被查車的過程中,市民亦應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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